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力争尽快实现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以及省、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尽快实现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
实现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全覆盖的目标要求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实行登记参保与直接征收协同合作的征缴机制,落实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全市建制镇以上所有工商注册的纳税企业及其职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杭州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要继续实行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用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费率征收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制度。2004年对尚未参保的建制镇以上工商注册的纳税企业,督促其限期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萧山、余杭区和各县(市)年内实行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用人单位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和规定的比例征收单位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对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也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缴费办法,使其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建立健全联合检查制度,由地税、劳动保障、工商、总工会等部门对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总工会等部门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上门进行宣传、督促。对拒不依法参保缴费的单位在依法作出处理的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加强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的检查和稽核,稽核采用书面和实地两种方式,稽核率不小于参保人员的30%.加强参保登记、征缴管理信息网络建设,劳动保障、地税与工商部门的相关数据实现实时交换、信息共享。
二、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
1、外地户籍人员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要求将外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市区的,必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7年(含7年)后方可办理;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户籍人员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要求将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入市区的,必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5年(含5年)后方可办理。未达到上述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杭州市区参保后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回其原参保所在地;无法转移的,其在杭州市区参保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外地户籍人员参加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外地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的转移政策,由萧山、余杭区及各县(市)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杭州市区的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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