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后,某大学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大学所属汽车队通知诸某暂停工作,现某大学在未通知诸某上班的情况下,即作出按诸某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不妥,鉴于诸某现同意与某大学解除劳动工作关系,故某大学支付诸某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并缴纳社会保险,但一审法院判决某大学为诸某缴纳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不符合有关规定。某大学现未纳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一审法院判决该学院为诸某缴纳医疗保险的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1、维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64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2、变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3)朝民初字第1649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某大学协助诸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为诸某补缴一九九九年五月至二00二年一月的失业保险,双方各自承担应负担的费用,具体数额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定。
三、意见
(一)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一本案是否属于人事争议
某大学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自1987年7月1日起,我市国营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新招收的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诸某于1984年调入某大学,工作岗位是后勤部门司机,在1987年7月1日以后,双方未签订聘用合同、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诸某属于在编工人。现补缴服装学院以其系事业单位为由主张本案系人事争议,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
我们认为,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对象范围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范围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人事关系的建立、变更、解除等发生的人事争议,以及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主要包括:1、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特指公务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辞职、辞退是指《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所规定的行为。履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争议,是指事业单位用人制度上实行聘用制,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聘任制,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3、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国有企业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签定的岗位聘任合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等,以及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聘用干部管理暂行规定,企业与从工人中聘用到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制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处主要受理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特指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象诸某这样有编制的工人身份的工作人员,在与所在单位发生争议后由人事争议仲裁处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处理均可,谁先受理谁处理,在审理时要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人事政策。现某大学所述其与诸某之间的争议属人事争议,应由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处受理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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