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之二诸某的社会保险应如何缴纳:
某大学不同意为诸某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的主要理由是:该校是事业单位,职工在校期间的工作年限依照有关规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单位不用再为职工承担保险费用。
(1)养老保险的缴纳:依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该条例自1999年1月22日起实施。《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城镇劳动者(包含本市及外埠城镇劳动者(非农业户口)),适用本规定。《北京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适用本暂行办法。该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实行。《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中的规定: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依上述有关规定,在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向某大学这样的单位现不属于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诸某与某大学解除工作关系后可以另行参加养老保险,其在某大学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某大学应协助诸某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
2、失业保险的缴纳:依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基本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自1999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某大学已为诸某缴纳1999年1月-4月的失业保险费用,该校应补缴失业保险费用至双方解除工作关系时止。
3、医疗保险的缴纳:依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为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时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我市自2001年4月1日起,开始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现企业、部分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已参加医疗保险,而现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尚未参加医疗保险,这些单位的职工在与单位解除工作关系后,可自行参加医疗保险,其原单位的工作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某大学现属于享受公费医疗单位,未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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