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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纳入法制化轨道(2)
www.110.com 2010-08-12 17:13

  1、管理模式混乱无序。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管理权限,职工退休养老保险应该集中管理。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长期存在劳动部、人事部、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总工会、中央组织部以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等多个部门分散管理的状况。由于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结果造成互相掣肘、推诿扯皮,失去了其综合平衡的功能。加之一些部门和行业争办养老保险,人为地割裂了社会养老的统一性。实际上,早在1986年7月,国务院就在《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工作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管理。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阻力重重。于是,国务院在1992年5月修改上述规定,使得铁道、邮电、水利、电力、建筑等五大部门的职工养老保险从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中分离出来,“部门保险”、“行业保险”走向公开化、合法化。而1993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的批复》,交通、煤炭、银行、民航、石油天燃气总公司、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的职工养老保险也相继脱离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不仅如此,人事部也不甘落后,力图把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养老保险统到自己门下。到目前为止,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已有11个行业。这种条块分割的“行业保险”格局使原本散乱的养老保险体制更加分散了,与实现养老保险管理社会化、统一化的预期目标背道而驰。其后果相当严重:一是人为地给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设置了新的障碍,影啊宏观综合平衡和社会化管理程度的提高。二是增设职能相同的机构,既不利于精简机构,又不利于降低社会保险管理的成本,造成本已有限的社会保障资金浪费严重,甚至在部门利益的驱动下挪用、挤占养老基金。据劳动部不完全统计,截止1994年底,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擅自动用养老基金尚未归还的约45亿元。三是分散管理、政出多门、争权的多、管事的少,相互之间缺乏有机联系与统一协调,造成养老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弱化基金收缴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损害养老保险制度的信誉,阻碍了社会保险事业的全面推进。四是“封闭式”的保险既削弱了基金的社会调动功能,又容易造成效益好与效益差的行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走向两极,加上缺乏监督机制,某个行业不承担其职工的退休养老费,将包袱抛给国家,又会加重政府的负担。

  2、养老保险对象的涵盖率低。我国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要体现社会公平,在空间上必须涵盖全社会的劳动者(不仅仅是城镇的劳动者,还应该包括农村的广大劳动者);在时间上必须覆盖劳动者自身再生产的全过程。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国目前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只占全社会劳动者少、数的1/3,其中城镇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占城镇劳动者人数的82%,而广大农村享受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仅占农村劳动者人数的2.6%。可见,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还很窄,仍有2/3的劳动者处于“安全网”外。城镇个体劳动者、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职工,以及农村的广大劳动者,均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究其原因:一是政府决策的局限性。国务院虽然颁布了一些有关职工养老保险方面的文件,例如《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但这些文件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执行,而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职工、个体劳动者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干部的养老保险问题还无章可循。广大农民的养老保险问题,虽然国务院在1991年授权民政部制定了《县级农村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但仍处于试点阶段,从山东开始,至今全国也只有900多个县在进行试点,并未全面推广。二是有关规定缺乏强制性,在具体操作中随意性太强。一方面是企业不愿“投”,那一些三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不愿为员工投养老保险金,员工则因职业的暂时性和流动性而不强求,甚至不知道养老保险制度为何物。至于那些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劳动者,没有强制进行养老保险,更是乐于“自我保障”。另一方面是社会保险机构不愿“保”。对于那些效益差、退休职工多的小集体企业及私营企业和个体劳动者的养老保险,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并不热心或将其拒之门外。此外,还由于目前采用修正混合式统筹养老保险金的办法,存在挖好企业的“肉”补差企业的“洞”的缺陷,一些养老负担轻的企业以种种借口拖欠甚至拒缴保险费,使覆盖面本来就不宽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涵盖率更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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