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养老保险 > 养老保险制度 >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纳入法制化轨道(6)
www.110.com 2010-08-12 17:13

  4、借鉴、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在立法过程中,既要借鉴、吸收其它国家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并注意与国际劳工组织制定的有关国际公约和建议书相衔接,又要考虑中国社会养老保险的特色,在改革旧的制度的同时对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的措施加以吸收,以保持适当的连续性,在推行新制度的过程中考虑具体的过渡办法,处理好新老制度的衔接和交替。

  5、处理好独立性与从属性的关系。社会养老保险法应是独立的单行法规,同《工伤保险法》、《失业保险法》、《救灾法》等一样具有同等效力,是国家颁布的劳动行政法。若按公私法的划界标准,可视作公法。世界上许多国家在制定综合性的社会保障法还出台了社会养老保险法,如德国、美国、阿根廷、日本、瑞典、法国、菲律宾、新西兰、委内瑞拉等。而我国至今既无《社会保障法》,也无单行的《社会养老保险法》,这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因此,我们在制定社会养老保险法时.既要注意与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和处于基本法地位的《劳动法》不冲突,同时又要考虑与尚未出台的《社会保障法》以及其它单行法规相协调,以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和平衡。

  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法律化的现实意义

  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事业的核心.它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物质利益关系.只有把这些广泛而复杂的关系加以法律化、规范化,明确各自的责权利,才能顺利解决各种矛盾,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各项改革稳定健康地运作,促进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现实正在呼唤着《社会养老保险法》,它的出台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巩固改革成果。我国自1986年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以来,至今将近十个年头。无论在目标的抉择、体系的建构,还是在管理运作和服务方式上,都摸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方法,如果不通过立法来推行将难以为继。如深圳市拟定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制的综合方案以及四川自贡市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方案,它们的共同特点是社会化管理、养老保险金社会统筹、建立积累基金制,基本路子已明朗化。再如京津沪、福建、江西五省市不仅仅固守以县市为单位的退休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而是实行了省级统筹,并正在朝向社会化、统一化趋势发展。这些成功的改革成果,必须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全方位地予以推广。

  2、确立社会养老保险的强制性。许多国家都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看作义务性和强制性的,而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则缺乏权威性和强制性。例如目前实行的退休养老保险金的社会统筹试点,由于没有统一的立法,全国仍有部分县市没有实行退休养老费社会统筹,即使已实行统筹的,全国还有三分之二的省份是以地、市、县为单位统筹,基金分散、调剂范围小、保障功能弱,导致社会化、统一化的统筹工作进展缓慢。有的企业或个人以国家无统一规定为由拒绝参加,拒付漏付统筹金,而有关部门却找不到据以制裁、惩处的法律条文,使得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保证正常运作的强制力,损害了其信誉。因而,在目前物质生活条件还未达到非常丰富的条件下,让劳动者完全自觉自愿地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不够现实;加之企业也面临同样的问题,在资金紧缺与急待发展生产的情况下,促使其参与社会养老保险,必须有法律强制力为后盾。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