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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2)
www.110.com 2010-08-12 16:25

  (三)年龄在55周岁以上者,在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缴费标准的基础上,每超过1周岁增加10元。200人以上的单位全部人员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时,不受此限。

  第四条 单位为职工或职工个人可以一次或多次办理一份或多份本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并缴费以后,无论任何原因终止保险关系时,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六条 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凭本人身份证或《成都市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卡》(无身份证或《社保卡》的凭户口簿)到市社会保险局或区(市)、县社会保险机构缴费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 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时,所发生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出院时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上的部分,由市社保局报销30%:

  (一)办理补充医疗保险手续之日起12个月以后住院;

  (二)属于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

  (三)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治疗。

  第八条 参加大病医疗社会保险的,缴费每满1年,在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报销30%的基础上增加1%,最多增加10%。

  第九条 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每份补充医疗保险单由市社会保险局报销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的最高额为50000元。

  第十条 本补充医疗保险终身有效。报销医疗费时,一次只能使用一份补充医疗保险单。每份补充医疗保险单只能使用一次。

  第十一条 职工一次性住院治疗出院以后的30日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出院证、补充医疗保险单、身份证或《社保卡》、住院费用清单和住院医疗费收据(享受公费劳保医疗的人员凭收据复印件)申请报销医疗费,市社会保险局收到申请后的30日之内予以审核报销。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发布的《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依据。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局解释。

  成都市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之二

  第一条 为了减轻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之后的住院医疗费负担,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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