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参保人转院诊治和异地就医的管理,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及《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转诊是指参保人在自己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就医后,因病情需要转入本市行政区域内定点医疗疗机构门诊诊疗的。
转院是指参保人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在诊疗等方面不具备相应的条件或因病情需要,按规定转入其他医院住院治疗的。
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因病在当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分为异地急诊住院和异地定点住院两种形式。异地急诊住院是指参保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因突发疾病或外伤需在当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异地定点住院是指已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的参保人,因病在自己选定的医疗机构住院的。
第二条 异地就读的学生和异地居住或工作(连续一年以上)的参保人应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异地居住和工作的需提供当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属于用人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常设机构,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异地就读和培训、进修人员等需提供学生证或单位及培训机构的有效证明等有效证件。
第三条 转诊(院)要求。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按我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严格掌握转诊(院)条件,按转诊(院)程序审批;
(二)转院只能按病情需要选择一间医院,如需转送第二间医院的,必须有前一间医院的转院证明。转院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最长为3个月;超过3个月的,要凭转往医院证明办理延期手续。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家属应在办理延期手续7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否则,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参保人自负;
(三)参保人需转诊(院)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填写《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转诊(院)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四)转往本市行政区域外定点医疗机构的,必须有社保经办机构指定医院出具的《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转诊(院)申请审批表》。
第四条 转诊(院)费用报销办法。
(一)转诊:参保人经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转诊到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参保人应在就诊之日起60日内,凭《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转诊(院)审批表》、门诊病历、有效医疗费用票据、治疗费用清单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回到本人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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