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统筹。特殊人员医疗费用统筹设有两种类型的统筹方式,即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
1.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的离休人员、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都必须参加离休人员医疗费用统筹。
2.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本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一至六级革命伤残军人都必须参加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
第五条在实行多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即设立大病高额医疗费用统筹、特殊医疗补充保险和住院医疗补助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形式。
第六条建立以扶持困难群体为主及面向社会多元化资金来源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加商业健康保险。
第八条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部门)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
市卫生、财政、教育、审计、药品监督、民政、工商、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设立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区社会医疗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在本统筹地区设立工作站点,形成服务网络。
第九条结合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人民群众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第二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构成如下: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政府财政补助资金;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六)依法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之和为缴费基数,按9%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的比例缴纳,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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