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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
www.110.com 2010-08-12 15:47

  (宣政〔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宣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七日

  宣城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市经济发展水平,根据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逐步完善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四、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相对应。

  五、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本市境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含中央、省属驻本市境内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将视条件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在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的基础上,实行分级管理,由各县市区组织实施,自求平衡。

  第六条 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凡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均应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的6.5%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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