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府办函〔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随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参保人员对医疗保险认识的不断提高,社会发展对医疗保障的需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市企业大病统筹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并存,同时执行两种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着医疗保险待遇差异,不利我市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为进一步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政策,减轻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负担,使广大的群众得到更多的医疗保障。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企业大病统筹办法的企业,从2008 年1 月起与基本医疗保险并轨,执行一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办理。
二、原实行企业大病统筹办法的国有企业在破产、改制时,按当地政府规定,将已退休(含退职)人员中移交医保经办机构实行大病统筹办法的退休人员,各县(市、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于2008 年6 月底前与基本医疗保险并轨。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如出现统筹资金不足,由当地政府解决。
三、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前,在原单位破产、改制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体劳动者身份退休的人员,本人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基本医疗保险个体劳动者参保的规定,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逐年补缴,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报销范围。从参保继续缴费开始按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实际缴费年限满10 年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相关待遇。
四、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后,在原单位破产、改制时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体劳动者身份退休的人员,本人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按基本医疗保险个体劳动者参保的规定,从解除劳动关系时逐年补缴,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属于报销范围。从参保继续缴费开始按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原单位从2000年12 月1 日后参加企业大病统筹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合并满10 年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相关待遇。
五、对上述三、四条规定可以逐年补缴医保费的退休人员,因补缴医保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同意在一年内分两次付清。在2008 年底以前参保的不实行免责期。
六、凡原参加企业大病统筹的企业职工,因破产、改制后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困难企业的下岗职工,从2000 年12 月1 日以后参加企业大病统筹的视同缴费年限和机关、事业单位改制解聘、辞职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人员,以个体身份参保后,不实行免责期。当年发生住院费用的,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相关文章
-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本级城镇职工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1年度企业职工基本
-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2年度企业职工基本
-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企业基本养
- ·鹤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大病救
-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镇职工
-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直城镇职工基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职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职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职工
-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职工
-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贯
-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医疗
-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完善社会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
-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