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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允许罪犯服刑期间参加医保
www.110.com 2010-08-12 15:47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议案

  议案中详细列出了建议修改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以及需要进一步细化或明确的内容。如海南代表团认为,现行监狱法只对“重大立功”的几种情形作出明确规定,而对“确有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的情形没有具体规定,实践中不好操作。因此建议对监狱法中第二十九条中的“确有悔改表现”和“立功表现”的几种情形分别作出具体的规定。

  海南代表团认为,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和罪犯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监狱人民警察对罪犯的管理难度越来越大,现行监狱法对监狱人民警察不为的要求多,而对如何处置和打击狱内罪犯违规违纪行为的职权规定少,致使出现有些监狱人民警察不想管、不敢管的现象。为保障监狱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维护监狱管理秩序,建议参照人民警察法有关规定,结合监狱人民警察的特殊性,对监狱人民警察的具体职责予以明确,如预防、制止监狱范围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对罪犯进行人身以及物品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纪律,抗拒改造和对抗管理的罪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进行处罚;随时清查、收缴罪犯私藏的违禁物品等。

  此外,针对目前监狱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议案还建议增加罪犯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内容。据了解,目前,国家财政拨付的罪犯医疗费为每人每月6元,与监狱实际支付的罪犯医疗费用差距甚大,监狱因此不堪重负。海南代表团认为,为体现人道主义,保障罪犯健康权,使患病罪犯得到及时和必要的治疗,并减轻监狱负担,结合我国正在推行的全民医疗保险制度,建议在修订监狱法时对罪犯医疗保险问题作出规定,即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其范围和标准参照当地城镇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执行,所需经费由国家财政全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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