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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法》的建议
www.110.com 2010-08-13 13:22

  九三学社黑龙江省委会部分成员说,目前我国有一大部分残疾人还可以从事一些手工劳动来自食其力,社会有责任帮助他们发挥一技之长,留给他们一些固定职位,为他建立医疗保障、养老保险。为此建议有关部门设立《残疾人就业保障法》,法定残疾人就业岗位。制定法规时应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立法中严格划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型残疾人,可就业型残疾人,要制定明确人员划分标准,鉴定程序,明确鉴定部门,规定相关违规责任及罚则。

  《残疾人就业保障法》适用于可以就业型残疾人。此法也适用于家庭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的直系亲属,帮助其家中一人就业,这有利于残疾人就业形成一个自立的互助链。

  二、为确保残疾人就业权力,法定可就业型残疾人按个人潜力及残疾程度,活动能力定出可从事职业,划出社会上适合不同残疾程度人工作的岗位,或划定某一区域为残疾人就业岗位,杜绝正常人进入此岗位工作。此规定应对全国残疾人进行周密调查,劳动能力测评,岗位考察之后制定。

  三、明确提供残疾人就业岗位的企业及残疾人自己创业企业的税收,管理费用及国家扶持政策等优惠待遇。

  四、残疾人就业培训,按法定培训类型根据残疾人智商,受教育程度,残疾程度,活动能力,综合考核而定,达到适应相应岗位工作能力。培训机构设有就业开发部门,面向市场调整培训课程,要法定培训部门培训、考评。培训资金来源于残疾人基金会、福彩、各省市级财政、社会捐献,按可就业残疾人比例及残疾人占社会人口比例提取。确定出依法监督部门。

  五、法定可就业型残疾人医疗、养老保障。立法保证可就业型残疾人不存在下岗问题,下岗之前,先解决好新岗位,中间过程造成中断的,保证发放基本工资。

  六、立法保障可就业型残疾人进入转出,法定严格的登记、审核制度。可就业型残疾人由于疾病、意外等原因造成身体残疾程度加重,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型残疾人,取得社会救济,并安排家中一个人接替其工作。

  七、明确残疾人就业法各条中所涉及各部门的责任、标准、工作程序。对于虚报、瞒报,以假乱真,滥用职权的工作人员及个人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及行政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负责相关经济责任及罚金,构成犯罪的要以诈骗罪和渎职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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