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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3)
www.110.com 2010-08-13 13:22

  [代表法条]  第四十六条: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法律解读]  残疾人作为我国公民,当然享有作为中国公民所能享有的全部社会保障权利,同时,残疾人作为一类特殊群体,还享有一些特殊的社会保障权利。为此,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在第四十六条作出总括性规定的基础上,又作出了社会保险补贴、社会救助、护理补贴和政府供养等细化规定。

  创设无障碍环境

  [立法背景]  无障碍环境,是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但由于无障碍立法滞后,我国的无障碍建设只能靠政策来推动,大部分城市的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公共交通未进行无障碍改造,新建的设施还存在不符合无障碍规范等问题。信息交流无障碍工作则更为薄弱,电信与网络没有充分考虑残疾人的需求,电影、电视节目没有普遍加配字幕,盲人、聋人不能及时获得有效信息,不能参加中考、高考和诸多的职业(执业)资格考试。

  [代表法条]  第五十三条: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残疾人的实际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规定,逐步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改造,优先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改造。对无障碍设施应当及时维修和保护。

  [法律解读]  无障碍环境是一个既可通行无阻而又易于接近的理想环境,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是完善公共服务和城市功能不可或缺的一个基本元素。残疾人和健全人在参与社会生活方面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只要国家和社会能够消除这些障碍,残疾人可以像健全人一样参与社会生活。

  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为残疾人提供了如下“无障碍环境”:一、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国家举办的各类升学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任职考试,有盲人参加的,应当为盲人提供盲文试卷、电子试卷或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予以协助;三、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当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并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有条件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设置专用停车位;四、鉴于我国在申办2008年奥运会时曾承诺导盲犬可以入境,同时考虑到许多国家在其法律中对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作出了规定,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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