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社会保障法 > 最新残疾人保障法 > 残疾人就业保障法 >
解读残疾人保障法:权益保障措施将更有力(2)
www.110.com 2010-08-13 13:22

  就业权利

  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

  修法背景:2007年2月,国务院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其中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尽管经过努力,我国目前已有297万城镇残疾人实现就业,但残疾人就业形势依旧严峻,在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口中,城镇和农村在业比例分别只有38.7%和59%。

  新法规定: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文化权利

  设立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修法背景:我国共有盲人1233万,超过世界盲人总数的四分之一。通过在各级公共图书馆设立盲文及盲人有声读物图书馆,是满足如此庞大的盲人群体的文化需求,提高其综合素质的有效渠道之一。

  新法规定:在公共图书馆根据盲人的实际需要,设立盲文读物、盲人有声读物图书室。

  社会保障权利

  无劳动能力者政府供养

  修法背景:2006年,全国共有594万残疾人享受城市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但残疾人作为最困难的群体,生活状况大大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近年来这种差距还有继续拉大的趋势。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2005年人均收入城镇为4864元,农村为2260元,而当年全国人均收入水平城镇为11321元,农村为4631元,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12.95%的农村残疾人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国家规定的683元贫困线。“一人致残、全家致贫”的现象普遍存在,残疾人的生存问题远未得到解决。

  新法规定: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推荐文章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