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安全法 > 绿色食品安全 >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3)
www.110.com 2010-07-26 15:35

  用于大田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每公顷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并以括号注明亩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用于树木等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总有效成分量的浓度值表示,并以括号注明制剂稀释倍数;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农药与种子质量比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 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

” 标识和“剧毒”字样、 “
” 标识和“高毒”字样、“
”标识和“中等毒”字样、“
” 标识、“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第十七条 注意事项应当标注以下内容:

  (一) 大田用农药

  1. 产品使用需要明确安全间隔期的,应当标注使用安全间隔期及农作物每个生产周期的最多施用次数;

  2. 对后茬作物生产有影响的,应当标注其影响以及后茬仅能种植的作物或后茬不能种植的作物、间隔时间;

  3. 对农作物容易产生药害,或者对病虫容易产生抗性的,应当标明主要原因和预防方法;

  4.对有益生物(如蜜蜂、鸟、蚕、蚯蚓、天敌及鱼、水蚤等水生生物)和环境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明确说明,并标注使用时的预防措施、施用器械的清洗要求、残剩药剂和废旧包装物的处理方法;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