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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5)
www.110.com 2010-07-26 15:35

  第二十三条 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标注特征颜色标志带和像形图。

  第二十四条 标签不得标注任何带有宣传、广告色彩的文字、符号、图案,不得标注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制作、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剧毒、高毒农药产品,不得使用与医药产品(如口服液)相似的包装,其他农药产品使用与医药产品相似包装的,标签应当标注明显的警示内容或像形图。

  第二十六条 标签上汉字的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毒性标识应当醒目。

  第二十七条 农药名称应当显著、突出,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于横版标签,应当在标签上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对于竖版标签,应当在标签右部三分之一范围内中间位置显著标出;

  (二)不得使用草书、篆书等不易识别的字体,不得使用斜体、中空、阴影等形式对字体进行修饰;

  (三)字体颜色应当与背景颜色形成强烈反差;

  (四)除因包装尺寸的限制无法同行书写外,不得分行书写。

  第二十八条 有效成分含量和剂型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正左方(竖版标签)相邻位置(直接使用的卫生用农药可以不再标注剂型名称),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混配制剂应当标注总有效成分含量以及各种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和含量。各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称及含量应当醒目标注在农药名称的正下方(横版标签)或正左方(竖版标签),字体、字号、颜色应当一致,字体高度不得小于农药名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九条 标签使用商标或本规定允许使用的企业获奖和荣誉称号的,应当标注在标签的边或角;含文字的,其单字面积不得大于农药名称的单字面积。

  第三十条 标签和说明书上不得出现未经登记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的图案、符号、文字。

  第三十一条 经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农药生产、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标注内容。需要对标签和说明书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农业部重新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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