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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4)
www.110.com 2010-07-26 15:35

  5. 已知与其他农药等物质不能混合使用的,应当标明;

  6. 开启包装物时容易出现药剂撒漏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标明正确的开启方法;

  7. 施用时应当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8. 该农药国家规定的禁止使用的作物或范围等。

  (二) 卫生用农药

  对人畜、环境容易产生危害的,应当说明并标注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 中毒急救措施应当包括中毒症状及误食、吸入、眼睛溅入、皮肤沾附农药后的急救和治疗措施等内容。

  有专用解毒剂的,应当标明,并标注医疗建议。

  具备条件的,可以标明中毒急救咨询电话。

  第十九条 贮存和运输方法应当包括贮存时的光照、温度、湿度、通风等环境条件要求及装卸、运输时的注意事项,并醒目标明“远离儿童”、“不能与食品、饮料、粮食、饲料等混合贮存”等警示内容。

  第二十条 农药类别应当采用相应的文字和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不同类别的农药采用在标签底部加一条与底边平行的、不褪色的特征颜色标志带表示。

  除草剂用“除草剂”字样和绿色带表示;杀虫(螨、软体动物)剂用“杀虫剂”或“杀螨剂”、“杀软体动物剂”字样和红色带表示;杀菌(线虫)剂用“杀菌剂”或“杀线虫剂”字样和黑色带表示;植物生长调节剂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字样和深黄色带表示;杀鼠剂用“杀鼠剂”字样和蓝色带表示;杀虫/杀菌剂用“杀虫/杀菌剂”字样、红色和黑色带表示。农药种类的描述文字应当镶嵌在标志带上,颜色与其形成明显反差。

  第二十一条 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安全使用措施的需要选择,但不得代替标签中必要的文字说明。

  像形图应当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的操作要求和顺序排列,包括贮存像形图、操作像形图、忠告像形图、警告像形图。像形图应当用黑白两种颜色印刷,一般位于标签底部,其尺寸应当与标签的尺寸相协调。

  第二十二条 原药产品标签可以不标注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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