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8号)(6)
www.110.com 2010-07-26 15:35
农业部根据农药产品使用中出现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可以要求农药生产企业修改标签和说明书,并重新核准。
第三十二条 申请变更标签或说明书内容的,应当书面说明变更理由,并提交修改后的标签和说明书样张。农业部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予以核准公布。
申请者在领取重新核准的标签和说明书样张时,应当交回原标签和说明书样张。
第三十三条 标签和说明书重新核准三个月后,农药生产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8日起施行。已登记的标签或说明书与本办法不符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重新核准。自2008年7月1日起,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农药产品一律不得使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标签和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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