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列力汗•马米汗委员说,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这一提法很好,比起原来的提法有所突破。标准分三类,一是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没有问题,就是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统一公布;二是地方标准,由省一级的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统一发布,问题也不大;关键是第三个标准,就是企业标准,很多问题现在就出现在企业标准上。草案第25条虽然对制定企业标准有规定,但是有点软。其规定“已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我认为,如果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比较明确,企业就应该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现在的问题不是“鼓励”的问题,而是要严格按国家和地方标准执行的问题。
李传卿委员说,第21条第1款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我的修改意见是,把前面卫生部负责制定后面的“公布”拿掉,在后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后面加一个“联合公布”。把第1款改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联合公布。”这样做,有利于对国家标准实行统一管理,也有利于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有关食品安全国际标准相衔接。
侯建国委员说,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所以,目前对食品安全的监测和评估要从严、从快。第2章中有7个条款是关于食品安全分析检测和评估体系的,这里面有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食品安全分析检测计划。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也要制定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分析与检测方案。第二个层次,根据风险检测方案提供的安全风险检测信息,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由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的风险评估报告,然后再汇总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第三个层次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等等进行综合分析,然后再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从发现有风险,再到评估,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这个线非常长,中国是一个大国,县或市区涉及到的就是几十万人,所有的风险评估都要由国务院行政部门来承担,这样的过程很难做到快速、有效的监管,所以建议在第2章里增加定期向社会公布风险检测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这样也可以做一个补充,在没有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最后具有行政法规效力的风险警示报告之前,让大众对食品安全进行一些舆论的监督和关注,可能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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