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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2)
www.110.com 2010-07-26 15:17

  李乾元委员说,我认为食品安全标准应该体现三个层次的内容,第一是制定标准,第二是统一标识,第三是跟进修改。制定标准说得比较清楚,统一标识也是需要明确的。从最近的三鹿奶粉事件看,现在奶粉事件已经搞了这么长时间了,目前仍然振作不起来,什么原因?就是检测的所有的奶制品里面几乎都会有三聚氰胺,国际标准是0.2,我们现在公布的标准是0.25,但产品里中含0.15的,0.1的,都不敢进入市场,这同样是一个误导。应该明确,只要是0.25标准以内的应该是合格,并统一标识。建议第20条第2款改为:“其他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前款所列内容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应统一标识。”建议在第25条之后再加一条,即跟进修改。标准化是随着社会科学技术发展不断变化的一个过程,还会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标准应该不断跟进调整,对那些不适当、有缺陷、不合适的标准及时调整。建议增加“跟进修改”的条款,使标准更完善。

  丁仲礼委员说,第23条讲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由医学、食品、营养等方面专家组成,我认为应该加上“环保”专家。发生了三鹿牌婴幼儿奶粉事件是一个很大的事,但从长期影响健康的角度来说,还是环境污染造成大量被污染农产品作为食品原料更严重。什么样的污染水平会对人体造成长期影响,我国还没有真正从环保部门、流行病学的研究相结合进行认真研究。这里特别强调了重金属,但这么多重金属多高含量是有害的,这还是需要研究的。今后环保部门的相关的研究会不断取得研究成果,国家标准中对污染物含量水平的标准也会不断变化,从这个角度来说,食品安全的标准制定,应邀请从事环保工作的专家参加。

  黄燕明委员说,第24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建议将这里的“可以”改为“应当”。地方实际上是食品安全的最前沿,也可以说是第一道防线。因为国家的标准适应范围广,但是有些食品具有地域性,那么地方也应该出台地方标准,这样就加大了地方的责任。

  姒健敏委员说,第三章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和二审稿相比,修改的比较好,但第20条“食品安全标准应该包括下列内容”,我认为第一个标准内容就是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目录。像进口食品、国产食品、只有地方标准的食品,那都应该有目录,国家的标准在全国范围内都是可以生产、经营和消费的。如果只有地方标准的食品,就只能在地方生产、流通和消费。进口食品很复杂,很多是地方土特产的,在国外也限制只在旅游区销售,出了旅游区就不能销售了,所以应该有相应的食品目录与相应的食品标准。所以这里建议应该加上“目录”。同理,第22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建议前面也加上“产品目录”四个字。第24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建议加上限定条款即“但该食品仅限于本地区生产经营和销售”,没有国家标准的不能在全国生产经营和销售,所以这里要加限制词。同理,第25条,“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应当创立企业标准”,改为“可以制定企业标准,但应该向县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后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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