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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拾弃婴不得私自收养 明年4月1日前办理登记
www.110.com 2010-08-16 16:50

商报讯(记者曹宇 通讯员张思思)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民政部等部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市从即日起至2009年4月1日,集中办理2008年9月5日前已经形成的公民私自收养子女工作。

      据悉,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可向住地公证部门申请办理公证。已办理公证尚未落户的,抚养人可持公证书、本人有效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1999年4月1日后私自收养子女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的,应按照以下情况办理:

      收养人无子女,带育婴所在地相关证明登记  

      收养人符合《》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收养人可到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局领取或登录宜昌社会福利网下载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向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公安部门申请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由县(市、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发布弃婴(儿童)寻亲公告。公告期满60天无人认领的,收养人可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人不满30岁可申请助养

     收养人不满30周岁,但符合收养人的其他条件,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且愿意继续抚养的,可向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市、区)民政局或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助养申请,登记集体户口后签订义务助养协议,责任由民政部门或社会福利机构承担。待收养人年满30周岁后,仍符合收养人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单身男子收养女性弃婴,年龄须相差40岁

      单身男性私自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女性弃婴和儿童,年龄相差不到40周岁的,民政部门不予办理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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