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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酒泉地区外来投资优惠政策
www.110.com 2010-07-15 16:12

  外来投资企业享有以下自主权:

  1、有权决定本企业的经营管理方式,在人、财、物、产、供、销方面享有自主权;

  2、自主权决定职工的工资、奖金(除国家明文规定的各种津贴外)。

  3、按《劳动法》自主决定职工的招聘和解雇,只送劳动管理部门备案,不需报批;

  4、有权按本企业章程,设置组织机构,聘用和解聘各级负责人;

  5、在国内外购买自用的办公和生活用品(含汽车、摩托车等),不受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控制,并免交地方附加费;

  6、除国家明文规定属国家定价的产品和收费外,企业享有产品定价自主权。

  优先保证土地使用,劳动力雇用、原材料供应、水和电力供应、进出口配额等各种生产要素。

  外来投资企业享有以下税收优惠:

  1、经营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资企业,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可实行免2年减半征收3年的优惠。生产性内联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实行先征后返,同级财政全额返还所得税2年,后3年减半返还;

  2、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减免和返还所得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有关部门批准,在以后十年内可按应纳税额减免或返还15——30%的企业所得税;

  3、对产品出口企业,减免和返还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属于先进技术企业,减免和返还期满后,可以延长3年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4、对外资企业缴纳的3%的地方所得税实行财政返还;

  5、举办矿藏勘探、开采企业的,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资源税,由财政返还50%给企业,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3年;

  6、外来投资在经济开发区办服务性企业,投资超过50万美元的,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可免一年,减半征收2年;

  7、凡新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车辆,除从事交通运输的以外,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实行先征后退;

  8、投资企业将其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或开办其它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财税机关批准,返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40%企业所得税税款;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财税部门批准,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9、新建的生产性投资企业和其它企业,房产税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其应纳的房产税可分别享受五年和三年的先征后退税优惠;

  10、在我区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导向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可执行零税率;

  11、外商人所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可自由汇出境外,免征所得税;

  12、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燃料、零部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等,可享受保税优惠;

  13、外商投资牲畜屠宰企业免征牲畜屠宰税。

  外来投资企业使用土地享有下列优惠:

  1、外来投资者可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成片开发,其土地使用权最长为:农业用地6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服务用地40年。期满后可以依法申请延长。其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2、成片开发非宜农荒滩荒地,建设以工业为主的新开发区,免收土地出让金,免收土地使用费;

  3、开发荒山,荒地、水面用于发展农林牧渔项目,征收最低土地出让金;

  4、举办合营改造项目,我方以土地作价为出资条、件的,减收20%的土地出让金;

  5、生产性企业在基建期间(2年内),免缴土地使用费。经营十年以上,投资额50——100万美元,投产开业后,免缴土地使用费5年;100——300万美元,免缴土地使用费7年;300——500万美元以上,免缴土地使用费15年;

  6、外来投资企业新建房地产,可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并以此作为抵押,向金融部门贷款。

  外来投资企业享有以下费用优惠:

  1、在我区兴办工业项目,减半征收商业网点配套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增容费和人防结建费;产品出口企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原料生产企业,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投资企业所需水、电、热、原材料、货物运输和通讯配套设施建设,均按当地国有企业收费标准计收费用,并给予优先安排。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按外资实际到位资金所占比例,自项目投产之曰起,按同等比例减收一年期用电权资金。

  3、投资企业每日出口创汇1美元,由财政部门给予0.05的内陆运输补贴;

  4、外资企业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可以人民币支付。

  外来客商购买、承包、租赁企业享有的优惠:

  1、鼓励外来投资者购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我区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分厂、车间),也可以购买其他集体、私营、个体企业。购买价根据所有者权益、负责和净资产等要素,可优惠20%以上。

  2、鼓励外来投资者承包、租赁我区国有集体企业。对租赁、承包停产或亏损企业的,承包租赁费从优,实现利润全部归承租方。

  举办上述所列产业的外来投资企业,享有以下配套条件优惠:

  1、给予中方合营者优先安排扶持外商投资企业的配套贷款,其中外商投资额在25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纳入地方重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计划,并优先安排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开发性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

  2、国内客商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优先列入国家东西合作示范工程项目,并享受优惠贷款;

  3、区内企业以现有厂房、场地、设备出资的合资、合作以及内联改造项目,经评估确认资产价格后,成交价可向下浮动10—20%;

  4、经营基础设施的,其经营期收费标准可高于同等收费标准一定比例自主收取,经营期内不能获取预期利润的可以延长经营期,直到获得合理的利润;

  5、建设经营发电站的,其上网电价按有关规定从宽核定,由电力部门负责收购与销售。经营火力发电站的,保证动力煤和水的供应;

  6、兴办医院、学校等社会公益性事业及污染物处理、再生利用的环保事业项目的,可给安排一定比例建设资金补助;

  7、经政府批准的其它特殊配套条、件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内外汇平衡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收购本企业以外的产品出口,解决外汇平衡。

  外商投资企业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实行国家资产加速折旧。

  外商持有25%以上股分的外商投资股份制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

  国内其它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区新办的处商投资企业,处商资产占总投资达到25%以上者,可享受本规定所赋予的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对引进外来直接投资的中介组织和个人,按实际到位并投入建设的资金给予奖励。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由受益我方企业奖励;外来独资企业由受益县、市人民政府奖励。

  台湾、港澳同胞和华侨为区内亲友兴办生产企业捐赠10万美元以上的资金或生产设备者,可以申办为外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捐赠资金或生产设备用于向区内企业投资或购股达到企业资产总额25%以上者,该企业可申报合资或合作企业,经批准,分别享受该类企业的各种优惠。

  凡一次实际投入10入万美元以上的台胞、港澳同胞、华侨和一次性实际投资20万元人民币的国内客商,可批定其大陆的一户亲友,在投资企业所在的城镇落包括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优先安排学生就学。兴建或购置应纳房产税的民用房屋的个人,暂免征房产税。

  为我区企业或公益事业捐资外商5万美元以上,内商5万能元人民币以上的,地区将授予荣誉证书以资鼓励。捐资价值占该项公益事业总投资80%以上的经当地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为其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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