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用地政策
l、优先提供工业用地。为保证工业发展用地,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优先安排工业建设需要。可以采用租用等多种方便快捷的方式解决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工业项目,企业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
2、缓交土地费用。为降低业主创业初始的成本投入,新办工业企业或老企业扩大再生产新征用地时,资金有困难的,经批准,一次性缴交50年土地出让金可采取分期缴交。新征工业用地除应上交省上费用及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应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等费用外,其余可以缓交或免交,并给予优先办证。
3、扶持工业园区发展。只要是“没有环境污染、不是假冒伪劣、没有安全隐患”的企业都可进入工业园区。行政事业单位对园区实行“零收费”管理服务(除工本费外);有条件的园区内实行低地价甚至“零”地价,水、电、讯等基础设施及时并免费安装到园区总接口,以降低投资业主的创业成本。
4、进一步发挥金融部门融资主渠道作用。由项目办牵头定期召开银企座谈会,制定并发布重点扶持的规模企业名录,指导各商业银行在贷款上实行重点倾斜。对金融机构支持工业企业的信贷实行考评奖励制度。
5、加大政府扶持力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列为市重点跟踪服务企业:年纳税50万元以上;年纳税30万元以上,当年出口创汇30万美元以上;当年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上;年纳税30万元以上,主导产品当年被确认为省著名商标;主导产品当年被确认为国家驰名商标。被市发展计划局、经贸局和统计局确定后的市重点骨干企业和列入重点跟踪服务企业,以及技改投入100万元以上,达到规模水准的工业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6、鼓励投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工业项目,办理规划、用地、环保、消防四项审批手续时,除国家和省上所得的收费项目外,凡涉及市本级收费项目予以全免。此外,项目自开工之日起两年内,其他有关部门一律只服务不收费。为了鼓励企业缩短建设工期尽快投产,新办工业企业在建设期内,提前投产期间所形成的企业所得税,经批准可缓交。禁止向工业企业收取“过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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