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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投资政策
www.110.com 2010-07-15 16:13

  一、减免政策

  1.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按应纳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其中:

  (1)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所得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和第2年免征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被海南省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6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从事工业、农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五指山市及民族自治县利用内外资金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举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至第10年免征所得税,第11年至第20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3.境外投资者从在海南岛投资举办的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自由汇往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境外投资者将从海南岛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在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果投资用于海南岛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

  境内投资者从海南岛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自由汇往境内其他地区。汇往境内其他地区的利润,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10年内不再补缴所得税。

  4.对经省高新技术企业委员会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办生产性企业,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可再给予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照顾。

  5.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6.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7.企业研究开发支出的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

  8.对海南经济特区企业出口特区产品,包括用内地原材料经实质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产品,除国家规定必须征税的产品外,免征出口关税。

  9.海南省对越南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的商品,在边境贸易政策调整前,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他商品外,继续实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的政策。

  10.渔港、码头、海水良种场、水产品批发市场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海水养殖、外海和远洋捕捞、水产品加工、海洋渔业科技、环保等需要进口的先进技术、设备和施工机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免征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

  11.对企业从境外引进用于技术创新的软件、专利、设备、样品和样机,经省科技行业部门认定,可向国家申请免征关税。

  12.利用荒滩、荒水、荒地和废弃盐田从事海水养殖的项目,自有收成年份起,5年内以列收列支方式按50%返还农业特产税;列入省规划重点扶持的海水良种场,5年内其农业特产税以列收列支方式全额返还。凡持有农业部南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或海南省渔政渔港管理局开具的《南沙渔业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在南沙海域捕捞的水产品,免征农业特产税。选择若干上规模、上档次、上水平的海洋渔业加工企业,享受省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政策优惠,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当地财政部门可区别不同情况部分列支返还或全部返还。科研机构从事水产原(良)种和新品种培育试验,按有关规定减免农业特产税。

  13.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开发荒地、荒山、荒滩创办的农业生产基地,自有收入时起,第1年免征农业特产税,第2年减半征收农业特产税,从第3年起全额征收农业特产税。

  14.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5.1998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优惠政策。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在1998年12月31日以前购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销售的,可相应享受免征营业税、契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1999年8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空置商品房,包括商品住房、别墅、宾馆饭店、写字楼、度假村、铺面、厂房等。

  国有商业银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在清理确权过程中承接的空置商品房,以及其他企业(单位)经法院裁定承接的空置商品房,在2004年12月31日以前再转让销售时,实行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

  16.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7.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原价的差额计征;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18.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各国有商业银行积压房地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税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关于组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6号)要求,一律予以免征。

  二、基本建设政策

  19.对符合海南产业发展方向,不涉及政府投资或担保的新建、扩建项目,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开工报告的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取消不需中央及省政府投资的重点项目开工报告、调整概算的审批,政府实行监督,如业主有违规行为,政府予以纠正;符合前述条件,投资规模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由业主向计划部门填写登记备案表;建设项目涉及报建、用地、融资、环境评估等所需立项文件,一律由业主编写提供,并直接按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

  20.以下基本建设项目不需要行政审批: (1)城市供水设施项目; (2)城市污水处理设施项目; (3)城市垃圾处理设施项目;(4)城市燃气设施(除燃气电厂、燃气主管网外)项目;(5)城市道路和桥梁隧道(除城市轨道交通、跨越大江大河的桥梁隧道外)项目; (6)种植业、畜牧业、渔业、饲料工业项目;(7)水库、引水供水工程、堤防、河道整治、灌区(含节水)、水土保持、人畜饮水等项目;(8)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影剧院项目; (9)学校教学、试验、生活设施项目; (10)医疗和其他卫生设施项目;(11)各类体育设施项目; (12)广播电影电视设施项目; (13)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活动设施及社区服务设施项目;(14)计划生育、科研及服务设施项目; (15)房地产项目包括写字楼、住宅小区等项目;(16)商贸设施项目包括连锁超市、配送中心、百货商场、非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类商品储备库项目;(17)申请上报开发银行及国家商业银行贷款项目。

  2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投资总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建设规模不需国家平衡的技术改造项目,均实行省内项目登记备案制。

  三、土地政策

  22.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以出让方式,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开发,出让年限最长可达50年。

  23.因特殊情况,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对外承包期限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承包期限,报经省政府批准可以长于30年。

  24.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承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支付租金,并按合同约定完成开发后,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可转让、转租或依法抵押。

  25.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如果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占地企业又确有投资能力,愿意继续投资的,在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后,可允许其在规定期限内继续投资开发。

  四、进出口和边贸政策

  26.海南省经批准有边贸经营权的企业,可通过东方市八所、儋州市洋浦(含白马井)两个边贸口岸,与越南的企业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进行边境小额贸易。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本地自产的粮食等国家重点管理的商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每年根据上年度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情况、生产情况及供求关系等因素,专项给边境省、自治区下达一定数量的出口配额,并授权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发放出口许可证;其他有特殊规定的商品,如实行全国统一招标、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的出口,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其它商品,一律免领配额和许可证。

  五、企业经营政策

  27.投资者可以合资、合作方式在海南岛投资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也可以独资经营专用设施,并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经营与上述设施相关联的各类企业和服务事业,实行综合经营。

  28.境外客商参股在25%以上的企业,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

  29.对在琼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提供以下优惠:(1)项目业主资本金到位后,计划、经贸等部门应积极推荐,争取有关金融机构提前介入并给予项目建设贷款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支持。经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海南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优先给予支持;(2)本省自产产品(含实际加工增值20%以上的产品)出口,除国家规定照章纳税商品外,免征出口关税;(3)大型项目用地可优惠出让,但其出让金不得低于取得该土地成本价格。对带动地方经济发展较大的大型项目,政府也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给予支持;(4)大型项目用水、用电优先供应,其端口接到厂界(以项目红线图为准),并减半收取水资源费;(5)经省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大型工业项目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最短年限。

  六、人员出入境政策

  30.凡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外国人,到海南岛洽谈投资、贸易,进行经济技术交流、探亲、旅游,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的,可以在海南经济特区出入境口岸办理入境签证手续。

  31.海南对来琼的日本、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韩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德国、英国、法国、奥地利、意大利、俄罗斯、瑞士、瑞典、西班牙、荷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21个国家持普通护照5人以上的旅游团队15天内免办签证。

  32.在海南省注册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含民营科技企业)的企业主要管理人员和骨干技术人员因公出境,可授权省级产业主管部门办理政审手续。因公出境的,可办理1年内审批多次出境手续;户口在海南或在海南居住1年以上的,因业务需要出国或赴香港特别行政区从事商务、培训等非公务活动,可在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5年有效因私护照及一次或多次往返香港特别行政区通行证。

  33.临时来琼旅游、参加会议等活动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可在海南省办理证件参加海南——越南邮轮旅游。

  34.与我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外国人,因故来不及办理来我国的签证,而购买直抵海口或三亚的飞机票时,可按规定在海口和三亚两口岸办理入境签证,停留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5天。台湾同胞可以在海口和三亚口岸申领《台湾同胞旅行证明》。

  35.授权海口、三亚口岸签证机关自1997年5月6日起为持有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台湾居民审批签发一次有效签证的权限。

  七、人才引进政策

  36.满编的事业单位,如要调入急需的优秀人才,可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增编,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特批专项编制后进人,然后通过单位自然减员予以冲销;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已满的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37.在引进人才中获得有关省(市)、部(委)优秀专家光荣称号的,如仍从事对口专业技术工作的,由调入单位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申请,经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审核后上报省政府主管省长同意,由省政府下文授予海南省优秀专家光荣称号,纳入海南省优秀专家管理,享受同等待遇。

  38.海外留学人员来琼服务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人条件及实际情况、业务水平直接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39.经省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确认并出具证明的海外留学人员在海南省服务期间,其本人及配偶、子女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其随行配偶、子女在本单位就业。教育部门应妥善安排其随行未成年子女入学,在本省参加中考、高考的,按规定予以照顾。

  40.三资企业、国外企业驻琼代表机构、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和私营企业所急需的科技人员,如持有所在单位和当地人事部门同意辞职证书的,可实行聘用制。各市、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负责给予保管人事档案。

  41.调入各类事业单位工作的优秀人才,单位满编的,可超编进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指标已满的,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专项指标。然后通过单位自然减员予以冲销。

  42.引进的优秀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1)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需要“农转非”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优先解决。子女入学问题,由户口所在地的教育部门安排好就读。

  (2)配偶和子女户口不在海南的,在求职、入中小学就读、参加高考方面,可享受当地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3)本人属留学回国的,其随归子女在2年内参加高考、中考的,参照“三侨”子女入学规定给予照顾。

  (4)优先解决住房问题,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安家费。属调入的,如需购买自住的经济适用住房,每户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10万元。补贴资金由用人单位负担;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从单位住房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可从同级城市住房基金中解决。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房屋产权归个人。

  (5)调入的博士后人员,工作满1年且考核合格可直接确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调入海南省工作的“教授级”、“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经省政府人事部门确认后,保留原待遇不变。引进留学回国的优秀人才,可按本人实际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申报评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免予外语考试;若在非集中评审时间内来琼工作的,可先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43.对留学回国的优秀人才,公安、外事部门应优先办理出入境手续,保证其来去自由。

  44.鼓励境外科技人才和出国留学人员来琼工作,并保证其来去自由和个人合法收入汇出自由。留学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琼创办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的,享受本省鼓励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

  45.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经批准在小城镇购买了商品房或者已有合法自建房后,如有要求,可为他们需要照顾在小城镇落户的大陆亲属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八、洋浦经济开发区政策

  46.原则同意对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行封闭式的隔离管理。在实行有效的隔离监管措施后,开发区的进出口管理,以及进出口关税和代征产品税或增殖税的征免管理,除区内进口供应市场的消费类物资外,实行保税区的政策。

  47.开发区的产业政策在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下,对国家产业限制的项目和行业,经批准可以在洋浦兴办。

  48.凡在开发区投资的企业或项目,根据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及投资额和企业类别,经开发区管理机构审批,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采取列收列支的办法,全额用于该项目基本建设和技术开发资金贴息,或作为政府对该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1)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享受上述优惠。

  (2)投资额1—5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之日起,4年内享受上述优惠。

  (3)投资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享受上述优惠。

  (4)开发区内贸易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营业税、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按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实行不少于50%的财政补贴。开工项目若未能按期建成投产,所延长的建设期抵减优惠期限;项目建设期从项目建筑工程许可证获得批准之日起计算。

  49.开发区内企业的所得税,除执行国家现行所得税减免规定外,根据该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经开发区管理机构审批,其应缴纳的地方收入所得税,按经营期限,采取列收列支的办法,用于该企业的基本建设和技术开发资金贴息,或作为政府对该企业的资本金投入。

  (1)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2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地方收入的所得税第1至第10年全额列收列支,第11至第20年半额列收列支。

  (2)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第1至第6年全额列收列支,第7至第10年半额列收列支。

  (3)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第1至第4年全额列收列支,第5至第10年半额列收列支。

  (4)从事工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5)从事服务性(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企业,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或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至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6)从事经批准经营其他行业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7)开发区外籍(含港澳台)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半列收列支,用于个人购房、建房、住房补贴;开发区内有发明专利的境内外人员,其专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60%列收列支,用于个人的科研补贴。

  50.经批准在开发区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凡来源于海南省内的营业收入,从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

  51.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外人员在开发区内自建或购置的自用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份起,其房产税5年内列收列支,全部用于购房、建房补贴。

  52.开发区内企业城乡建设维护税5年内列收列支,全部用于该企业的基本建设;企业的教育费附加5年内列收列支,全部用于企业的职工培训。

  53.企业以房地产在开发区内投资入股,不视同交易。 54.开发区内投资的项目,可根据其投资规模减免项目报建费。

  55.开发区内企业可依照税法规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5年内进行摊销。

  56.开发区内注册的企业,经过进口经营权登记,都可以在区内自营进口业务。

  57.开发区从境外进口供开发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生产用车辆、交通工具、办公用品,供开发区加工出口产品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燃料、包装材料、转口货物,供开发区市场销售的消费类物资,以及在开发区加工运输出境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免领进出口许可证。

  58.从境外进口的原材料,在开发区内加工后销往非开发区时,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出区时按进口货物品名交验许可证;经加工或加工前不属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免领进口许可证。

  59.从非开发区运往开发区加工的产品,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在离境时按进区货物品名交验出口许可证(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加工后或加工前不属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免领许可证。

  60.海关对开发区加工贸易所需进口料件、转口货物、仓储货物和由开发区运往境外的出境货物,实行备案制;对开发区与非开发区之间进出的货物和区内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机器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以及工作人员所需自用合理数量的应税物品,实行报关制。

  61.开发区进口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3)区内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

  62.开发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及利用区外原材料区内实质性加工增值20%以上的产品出口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63.开发区企业进口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要的原料、零配件、元器件、包装材料,以及仓储货物和转口货物,予以保税;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自用合理数量的电视机、电冰箱、餐料等20种商品,可以在开发区内保税使用。

  64.开发区内机构一般贸易以及除保税贸易外的其他贸易项下进口,应当首先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外汇账户内资金不足或者没有外汇账户的,应当持所有外汇账户对帐单以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售汇通知单或备案表到区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65.开发区内机构进口自用的减免税货物,应当凭海关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批准免税的证明文件、与支付方式相应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的售汇通知单到区内金融机构办理购付汇手续。

  66.开发区内机构服务贸易项下、资本项下外汇收支,按照区外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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