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投资政策之四——进出口
www.110.com 2010-07-15 16:13
四、进出口和边贸政策
26.海南省经批准有边贸经营权的企业,可通过东方市八所、儋州市洋浦(含白马井)两个边贸口岸,与越南的企业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进行边境小额贸易。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本地自产的粮食等国家重点管理的商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每年根据上年度边境小额贸易出口情况、生产情况及供求关系等因素,专项给边境省、自治区下达一定数量的出口配额,并授权边境省、自治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发放出口许可证;其他有特殊规定的商品,如实行全国统一招标、监控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等的出口,仍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国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其它商品,一律免领配额和许可证。
相关文章
- ·海南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投资政策之一——税收政
- ·海南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投资政策之二——基本建
- ·海南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投资政策之三——土地政
- ·海南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投资政策之五——企业经
- ·海南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投资政策之六——人员出
- ·海南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投资政策之七——人才引
- ·海南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投资政策之八——洋浦经
- ·海南经济特区现行优惠投资政策
- ·设在海南经济特区的特定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
- ·设在海南经济特区的特定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
- ·汕头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进出口贸易及关税政策
- ·海南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设在海南经济特区的特定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
- ·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1994-01-01】
- ·海南省鼓励大型工业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
-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 ·税收优惠政策与操作:进出口税收优惠(三)
- ·海南省鼓励大型工业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
-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