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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招商税收优惠政策
www.110.com 2010-07-15 16:13

   一、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农业、林业、牧业等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可从获利年度起,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第一、第二年免征,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投资兴建港口、码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免征,第六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上述减免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的70%以上,外汇收支平衡有余,可减按10%税率征收;先进技术型企业在减免税期满后,也可延长三年减按10%税率征收。

    外方投资额超过500万美元的服务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投资项目和所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有关条件,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所得税中抵免。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核准,除按实际发生额据实税前列支外,还可以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计征,分季预缴的办法,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增值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普遍征收的税收,基本税率为17%.

    三、消费税

    对生产、委托加工或进口卷烟、酒和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小客车)等十一类商品的企业,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征收消费税。消费税实行价内计征的办法,采取从价定率征收的,或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如:卷烟、白酒等;采取从量定额征收的有:黄酒、啤酒、汽油、柴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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