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业是信息产业的核心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基础,已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高度重视。我国现己加入WTO,软件产业如何充分利用国家制定的鼓励政策,更好的加快自身的发展,意义重大。我国自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以来,在税收上采取了多项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国务院2000年6月24日发布《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规定,对已有的税收政策措施进行了调整,扩大了实施范围,加大了对软件行业鼓励发展的力度。根据我国目前对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结合具体案例,重点讲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对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
为了鼓励软件产业发展,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17%征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对软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是有限定范围和限定条件的,需要注意了解的主要有以下几条:
1.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属于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仍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于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仍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2.限于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适用于单纯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和经销计算机软件产品。对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即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造、转换等工作)后对外销售,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3.限于未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产品,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即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中心核准登记,并发给著作权登记证书),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对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或未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销售业务,一律征收增值税。
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光盘等)。电子出版物属于软件范畴。电子出版物是指把应用软件和以数字代码方式加工的图文声像等信息存储在磁、光、电存储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者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的大众传播媒体(代码为ISBN)。以录声带、录像带、唱片(LP)、激光唱盘(CD)和激光视盘(LD、VCD、DVD)等媒体形态的音像制品(代码为ISRC),不属电子出版物,不得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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