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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运输公司争取税收优惠的筹划
www.110.com 2010-07-15 17:56

  甲公司由于产品适销对路,市场销量不断扩大。为适应需求公司已购置20辆汽车用于送货上门。是否以这20辆汽车为投资成立一家独立的运输公司呢?可是根据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因新《公司法》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限制,如果将20辆汽车全部出资到新设立的运输公司,则要投入很多的货币性资产,而公司资金较为紧张,操作较难。如果只将部分汽车出资,运输公司运力就明显不够,并且甲公司剩下的汽车运输还要继续作为混合销售缴增值税。有没有较好的方法呢?

  新设立的运输公司,不管如何操作,只要合理、合法,筹划以缴营业税来降低增值税负的效果均可达到,这里就不再分析这些流转税变化。主要筹划目标要通过出资的合理安排,使资金、运输能力等方面协调,并争取享受到所得税优惠政策。

  因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1号)的规定,新办的运输企业可以享受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假定甲公司的车队拥有汽车20辆,每辆汽车原值25万元,已计提折旧5万元,净值20万元(暂不考虑残值,净值与市价相同)。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实际出资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笔者建议以甲公司现有的汽车和现金投资设立一家个人独资运输有限公司,来充分获取节税收益。

  以甲公司现有资金状况,甲公司可用于出资的资金最多为300万元(为银行贷款)。根据财税[2006]1号文件的规定,如果新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则符合条件。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即400×25%=100(万元),即只能以5辆汽车投资,但这远不能满足甲公司的业务。甲公司剩下的15辆汽车怎么办呢?将甲公司及其全额出资的个人独资运输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分析后,有两种方式。

  方式一:不考虑享受所得税优惠。如果运输公司在成立后立即全部购买甲公司15汽车,则不能享受到所得税优惠,但可避免因租赁所产生的税费和少付200万元贷款的利息(300万元减去售车收回的100万元)。

  方式二:合理安排,积极争取所得税优惠。

  1.运输公司成立后向甲公司按市价购车。根据财税[2006]1号文件的规定,新办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关联方累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享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优惠。运输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购买5辆汽车。甲公司获售车款后可及时偿还银行贷款,缓解资金压力。

  对甲公司来讲,投资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汽车因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售价未超过原值从而免缴增值税。

  2.租赁。运输公司按市价向甲公司租赁剩下的10辆汽车。甲公司出租汽车需缴税率为5%营业税,以及相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为5.5%.甲公司每辆车折旧为25÷5=5(万元)(年限平均法按5年计提折旧),租金利润率按10%计算,则租金为10×5×(1+10%)=55(万元),相应每年应缴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为55×5.5%=3.025(万元)。

  收益项目,如果运输公司获所得税免税优惠两年,免税期间每年产生利润100万元(不考虑给甲公司的汽车租金),可免所得税2×100×33%=66(万元),多获净利润66万元。

  支出项目,按银行贷款利率6%计算,贷款出资的200万元占用2年,需付利息为200×6%×2=24(万元),加上租赁多缴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2× 3.025=6.05(万元),合计为24+6.05=30.05(万元),对净利润的影响为30.05×(1-33%)=20.13(万元)(因甲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利息和营业税费可税前列支,故对净利润的影响只有1-33%)。收支相抵,多获净利润66-20.13=45.87(万元)。

  3.运输公司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完毕后,可立即向甲公司购买剩下的10辆汽车,以减少租赁所产生多缴的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以上两种方式比较,方式二较方式一对企业有利。

  如果运输公司免税所获净利润少于12.0935万元,则选择方式一。

  如果甲公司也享受所得税免税,则可筹划由甲公司直接将汽车捐赠给运输公司,甲公司捐赠和运输公司接受捐赠均要纳税调增,但因两单位均享受免缴所得税。这样,既可避免租赁,运输公司还可享受到所得税优惠。

  总之,投资者拟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公司,新办公司如可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如开设高新技术公司等),则可在合理、合法和有效的情况下进行筹划,筹划的思路主要为:1.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考虑是一次出资还是分期出资,是设立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

  2.从税收角度分析各种出资方式的涉税情况(如拟设高新技术公司,货币、设备、不动产、知识产权等不同出资涉税情况)。

  3.根据出资人的实际情况结合上面的分析,从几种可选方案中选取一种最优方案。

  4.对出资人和新设公司的关联交易定价要合理、合法,避免被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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