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出现,促进了企业内部功能的一体化,使得企业能便捷地以网上交易的形式,把产品开发、销售和筹资等行为分散到各子公司,从而使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机会和空间大大增多。同时,电子商务也使得商品或服务供应商的居住地以及所得的来源地很难确定,从而对原有的国际税收规则提出了挑战,其中主要表现在对税收管辖权的挑战。
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一般来说,税收管辖权可分为三类:一是地域管辖权,即一国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二是居民管辖权,即一国对依照税法规定属于本国居民的纳税人的所得行使征税权。三是公民管辖权,即一国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得行使征税权。在传统的经营模式下,各国根据其税收管辖权,比较容易确定是否对某项所得征税,但在电子商务形式下,则比较困难。例如,在一项互联网交易中,居住在A国的纳税人可以使用B国的服务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劳务,这时供应商所在地很难确定,而且供应商在消费者所在地可能又没有常设机构,消费者居住国很难运用“常设机构”规则对其征税,这就为税收筹划留下了许多空间。
利用地域管辖权进行筹划对于实行地域管辖权原则的国家,依照税法规定,外国公司获得的某项所得是否在该国缴税,取决于该项所得是否来源于该国。这时,依靠互联网进行纳税筹划就有了基础。例如,美国华盛顿的一家房地产公司,为了吸引世界各国的投资商到华盛顿投资,于是利用互联网在世界各地大做广告,而这种广告是以“电子”形式进行的,既没有销售土地,也没有采用含有销售意图的词语,只是吸引人们去购买。而且所有销售合同都在美国签订和执行,所有价款都在美国支付。这样,该公司不在其他国家设立机构,因此不会被其他国家认定为常设机构,那么就不用向他国政府缴纳税收。
再如,新加坡目前实行地域管辖权原则,如果某企业不想就其在新加坡的交易向新加坡政府缴纳税款,则可以不在新加坡注册,并通过互联网进行货物或劳务的交易。新加坡税法规定,本国公司通过互联网的销售都应该纳税,而对外国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的货物或劳务则无法征税。既然本国的居民纳税人依照税法应该缴纳全部税款,那么是不是这些纳税人就没有利用电子商务进行筹划的可能了呢?回答是否定的。如欧盟的增值税法规定,提供货物应在发送地纳税。这样,欧盟各国对于非欧盟国家利用互联网为其提供的劳务无权征税。对于欧盟内企业来说,因为注册地在欧盟,属于欧盟的居民纳税人,因此应该就其全部所得缴纳税款。但这时,欧盟企业也可以进行一项筹划。例如,企业A是一欧盟国家企业,B是一非欧盟国家企业,A委托B利用电话或网络形式,代替其进行商品和劳务的销售。由于B是非欧盟企业,因此不必就这些经营向欧盟国家纳税。同时,A、B两企业可以通过一定的协议分配利润。
利用居民管辖权进行筹划利用居民管辖权进行纳税筹划的要点是避免成为一国的居民纳税人。各国对于居民的认定,标准很不相同。如澳大利亚的居民概念是指该公司是澳大利亚法人单位,或者非法人的外国公司在澳大利亚从事经营且管理控制中心设在澳大利亚。这样,对于不想向澳大利亚政府缴纳税收的纳税人来说,其税收筹划的可行方案就是不把跨国公司的管理中心设在澳大利亚,这样就不是该国的居民。而对于非居民,澳大利亚仅就其来源于澳境内的所得征税。这时如果通过互联网进行电子商务交易,那么交易合同的缔结地、供货地和货款的支付地等都很难确定是否来源于澳大利亚,因此进行筹划的机会就会增多。
此外,在电子商务状态下,判定法人居民身份的管理中心标准也受到挑战。过去,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场所是认定法人管理控制中心的重要标志。而在电子商务中,通过网络会议技术,各大股东、董事会可在本地参加会议,这就使管理中心标准形同虚设。比如,英国对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就是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地址。这样,只要不在英国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所有与公司有关的会议、材料、报告等均在英国领土以外进行,档案也不放在英国国内,那么该企业很难被认定为英国的居民公司,就不用向英国政府纳税。
利用电子商务高流动性进行筹划利用国际互联网,可以更容易地把产品的研究、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在避税地设立基地公司也易如反掌,只需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在避税地建立一个网址即可。随着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纳税人在交易中心定价更为灵活、隐蔽,这一切均使跨国公司可以更容易地通过各种虚构的业务和价格转移来实现跨国避税目的。
再者,由于互联网改变了商务活动的方式,网络传输的快捷使得关联企业在对待特定商品和劳务的生产和销售上,有更为广泛的运作空间。他们可以迅速地在彼此之间有目的地对费用及利润进行分摊,制定“合理的”转让定价策略,以谋求整个公司利益的最大化。(单位:北京市平谷区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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