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有时会遇到吸收合并其他亏损企业的机会,甚至有少数企业试图采用吸收合并亏损企业的方法,达到降低税负和逃避监管的目的。但如果企业不仔细研究税法,忽视税收风险,结果不仅会竹篮打水一场空,而且还会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为帮助企业全面认识吸收合并亏损企业的风险,本报特邀请市地方税务局有关业务负责人全面解读相关的税收政策。
吸收合并的一般规定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文”)规定对于企业合并业务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一般重组”)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以下简称“特殊重组”),合并企业不得弥补或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
吸收合并的具体规定
适用于一般重组的吸收合并,财税200959号文规定,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适用于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财税200959号文规定,合并企业限额弥补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地税局业务负责人介绍,限额弥补时,如果被合并企业净资产为零或负数,可由合并方弥补的亏损金额等于零。
特殊重组的具体规定
适用于特殊重组的吸收合并,财税200959号文规定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4.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企业不以合理的商业目的且只以降低税负为目的合并一些与自身业务毫无关联亏损企业的行为,不符合财税200959号文中带有反避税特征的限定条件,那么,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将其合并行为认定为一般重组,被合并方的亏损也不得在合并企业中弥补。
该业务负责人介绍,无论是一般重组还是特殊重组,企业想通过吸收合并亏损企业进行避税的行为不仅不会实现其降低税负和逃避监管的目的,而且还可能会因为吸收合并亏损企业为自身的发展背上沉重的包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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