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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有欠税 不能瞒着抵押权人
www.110.com 2010-07-15 16:48

 
 湖北省襄樊市某县属国有企业小型水泥厂,经营不善,连年亏损,截至2003年6月,已累计欠税30万元,并于2003年7月1日被该县国税局公告欠税。同年7月26日,该水泥厂将自有对外出租的一座酒楼作抵押,从县农行贷款30万元,未向税务机关报告。

  截至2003年8月10日,该水泥公司欠税已增至32万元。同年8月15日,该县国税局对该厂下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该厂于8月30日前缴纳税款。到期该公司仍然没有缴纳税款。同年9月5日,经该县国税局局长批准,该县国税局对该公司实施税务强制执行措施,为了不影响该厂正常生产,未对生产设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决定对该厂自有的酒楼实施查封,并委托当地的拍卖行拍卖,以拍卖价款抵缴32万元的欠税及滞纳金。对此,县农行以酒楼已抵押给农行为由,提出异议。

  该县国税局的税务强制执行措施符合《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即纳税人虽然以其财产设定了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但是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形是在其财产被设定抵押、质押或被留置之前就发生了,那么国家税款应当优先于设定担保的债权实现,即以二者发生的先后为标准确定二者的清偿顺序。而且税务机关对企业欠税行为已向社会公告。因此,该县国税局对酒楼采取税务强制执行措施是成立的。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在经济往来中应及时了解纳税人的纳税情况,以保护自己的利益。《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质押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上述案例中,县农行作为抵押权人,没有对企业欠税公告引起重视,也没有请求税务机关提供企业的欠税情况,因此要承担此风险。同时,因纳税人有欠税情形未向抵押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县农行可通过法律途径向水泥厂追偿经济损失。

(《中国税务报》2003年1月7日 作者:李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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