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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然机关算尽 难逃法网恢恢
www.110.com 2010-07-15 16:49

       2006年5月9日,南通市国税稽查局联合南通市开发区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了一起特大涉嫌偷税及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案,共计查补增值税5743719.66元,加收滞纳金1946536.21元,处罚款5645916.19元,滞补罚合计13336172.06元,这是该局今年以来查处的最大一起涉税违法案件,目前唐某等3名涉案当事人被刑事拘留。


案发源于群众举报
        2006年4月20日,南通市国税稽查局收到一封举报信,信中反映南通某工贸实业总公司大肆偷税,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检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作了大量的外围调查,经查阅该企业的征管资料,发现该企业是“三多一低”公司,即:一是经营范围品种多,从事五金交电、纺织器材、仪表仪器、电子元器件等三十多个品种商品的零售;二是下属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多,在南通市工商局调查核实发现其分公司有十五家之多;三是使用发票数量多,自2003年以来,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400份,开具普通发票6925份,平均每月开具发票414份;一低就是税负低,三年来其账面销售额4759.65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27.65万元,税负率0.58%。根据以往检查类似企业经验,同时对现有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检查人员断定该企业一定存在发票违法问题,稽查局随即对信中反映的情况进行立案检查。


初查案件 问题重大
      2006年5月9日,南通市国税稽查局调取了南通某工贸总公司2003年1月至2005年12月的账簿凭证,经初查发现问题重大。该公司2003年1月至2005年3月期间,大量从中石化江苏南通石油分公司、南通市石油公司、南通市九圩港加油站购进加油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676份,合计金额29825137.01元,税额5070272.97元。从2005年5月开始,账上反映购买大量线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86份,合计金额3392179.44元,税额576670.48元;两者税额合计5646943.45元,同期企业进项税额7814807.13元,占同期整个进项税额的72.26%。但从该公司开具的销售发票来看,除销售了7070元的加油券外,其他所售商品均为五金电器配件,根本不见线材销售。 该企业系商贸企业,购销商品理应基本匹配,出现上述情况,原因何在呢?经检查人员反复分析认为不外两种现象:或隐瞒销售偷税,或取得虚开发票。另外,该公司2003年3月、4月取得的深圳市利恒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疑为假票,涉及金额575314.53元,税额97803.47元,价税合计673118.00元。南通市国税稽查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多次召集检查人员一起研究案情,提出检查思路,制定检查对策,及时与南通市开发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取得联系,请其提前介入案件检查,并专门成立了联合专案组,制定了联合检查方案。


首次交锋 百般狡辩
        对以上问题,检查人员首先找公司法人代表唐某进行询问,唐某先是回答说汽油、柴油、线材是总公司及各分公司耗用,检查人员一针见血,告知其公司是商贸公司,不是运输公司,没有运输车队,不可能耗用如此巨量的汽油、柴油,也不是生产企业,又无基建工程,不会耗用线材。唐某某又狡辩说加油券已到加油站灌油后全部销售,销售发票不是2003年开的,而是以前开具的,而2003年以后才取得进项发票,是因为石油公司以前没开发票给他现在补开的。见检查人员难以置信要去石油公司调查核实,他又补充说,加油券的销售发票肯定是开具的,大部分是开票时应客户要求,开成其他品种了,主要客户有:南通G(集团)公司、L砖瓦厂、南通市E印染厂、P电容器配件厂;一小部分赠送给客户、朋友了;当问到加油券、线材的购销经手人是谁时,唐某一是大包大揽,说是加油券都是由他自已经手,公司其他人概不知情,二是一推了之,线材发票是他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提供的,具体情况他不清楚,但王某现在已不在其公司了,人在哪里他不知道。


深入稽查 初现端倪
 事实胜于诡辩,检查人员决定对唐某所说的内容进行调查核实,让其谎言不攻自破。
        首先,对公司的工作人员一一进行谈话。专案组人员人为:唐某的所作所为总会留下蛛丝马迹,他周围的人总会知道一些事情的。但情况令人十分失望:总公司正常上班的只有两人,一位是唐某,一位是负责开票的小张,小张的工作只是开票,对公司的业务不清楚,发票开具内容都是老板交给她的,公司的业务人员她都不熟悉,不知道谁负责什么业务。会计是代账会计,2005年8月份以前的会  计叫陈某,8月份以后的会计叫蔡某,他们每月只来3、4天做一下账,对公司人员也不熟,一时间案件处于僵持状态。
       检查人员再次查阅该公司2003年1月至2005年12月开具的所有销售发票,案件的真实情况浮出水面:为掩人耳目,唐某采取先开具普通发票,再冲回或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方法实施偷税。2004年8月开具普通发票3份,金额550元,2004年9月开具普通发票3份,金额26900元,2004年12月开具普通发票1份,金额7500元,2005年1月开具普通发票36份,金额22610元冲回销售。在未开具红字发票的情况下,将原来开具的发票联(客户入账联)6份入账直接冲减营业收入35190元,其后在2005年4月开具红字普通发票1份,金额6400元, 5月又开具红字普通发票1份,金额8900元。以上合计开具发票金额57560元,冲减金额50490元,实际销售加油券、汽油7070元(含税),计提销项税1027.26元。公司其余所购油券的去向账上根本没有反映。对此,公司会计给予了确认和证实。
       接着,稽查人员又到中石化江苏南通石油分公司、南通市石油公司、南通市九圩港加油站调查,案情有了进一步突破:
         某公司到上述三家单位办理加油券购买业务的人都是同一人杨某,男性,五十岁左右。因经常来,且购买数量大,销售人员跟他都相当熟悉。至于唐某其人,上述三家单位销售人员从来没见过。
经查,三家石油销售单位的财务制度都很严格,不可能出现以前年度销售的货物在以后年度开具发票的现象,杨某每次前来购买,都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唐某所说的2003年以后补开加油券销售发票给某公司的情况根本不存在。
         据此可以证实,某公司购买加油券是确有其事。油是不是如唐某所说卖给了南通G(集团)公司等几家单位了呢?带着疑问,检查人员赶赴南通G(集团)公司、L砖瓦厂进行调查了解,并找到唐某提供的知情人了解情况,结果唐某所谓的柴油销售,都是发生在2002年及其以前的事;检查人员再次逐张查阅了该公司在2003年1月至2006年1月开具的840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6925份普通发票,未发现有开给南通市E印染厂、P电容器配件厂的汽油、柴油发票。
       那么油到底卖给谁了呢?焦点这时都聚集在杨某身上。根据石油公司提供的线索,检查人员费尽周折,终于在一个房屋装修现场找到了杨某某,原来他已改行做建筑装修工程了。面对检查人员的调查询问,杨某口吐实言:他很早前以倒卖加油券为生,认识不少加油站的职工,2003年开始为唐某工作,2005年3月份后离开某公司。其任务主要是购买加油券后,再通过市区几个中石化公司加油站的加油职工,利用给不要发票的汽车驾驶员加油的机会,将加油券(加油卡)换成现金,现金回笼后交给南通某工贸实业总公司法人代表唐某。原来如此!这种情况某某公司财务账上没有反映,造成在账簿上不列收入的违法事实!但唐某的目的是为了偷税吗?从其经营情况分析,其销售并无毛利,如正常入账计提销项税,与进项税正好持平,无需纳税!这样做的目的其实只有一个,就是套取石油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再为下属所谓的分公司和其他公司开具销售发票,收取手续费或“管理费”。真是机关算尽!


税警联手 抽丝剥茧
       对于某公司取得线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唐某以为全部推到王某身上就万事大吉了,殊不知税务稽查人员和公安经侦干警是决不会放过任何蛛丝马迹的。通过税警联手,公安人员找到了王某,在强大的政策攻势下,王某某交待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他在2005年开始从黄某手中以票面金额的4—4.5个百分点的价格购买虚开的线材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以5个百分点的价格卖给唐某。
那么黄某又是从哪里弄来的发票呢?公安局迅速拘传了黄某。黄交待:他向张某、龚某、赵某、朱某等人以2个点的价格购买线材码单,这些人一般是个体小拉丝厂的老板,他们购买钢材不要发票,而手中有购买钢材的码单,凭这些码单可以到钢材销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黄某购买码单后,与王某谈好价格即去钢材销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单位就开为:南通某工贸实业总公司。
       接着专案检查组又到钢材的销售单位核实,发票果然是他们开出的,发票存根后面均附有码单,码单上只有发货品种、数量、金额,无购货单位名称,但标有黄某的姓名。当问到这些货物是否真的是卖给某公司时,回答都是:他们是根据码单开票的,码单持有者说他是某公司的业务员,他们也无法辩明真伪。
      经过税警人员的抽丝剥茧、顺藤摸瓜,案情已水落石出:某公司2005年取得的86份线材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是购买得来的,对某公司而言,这些业务完全是子虚乌有,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某公司虚抵了增值税576670.48元。


金税协查 成效显著
       通过金税协查,深圳市国税稽查局证实:南通某工贸实业总公司2003年3月、4月取得的深圳市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具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查无此票,深圳市利**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走逃企业。可见这7份发票属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97803.47元,南通某工贸实业总公司分别于2003年3月、4月申报抵扣。

法网恢恢 疏而不漏
        针对查实的情况,唐某已涉嫌构成偷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当稽查人员和公安人员一同出现在唐某面前时,他的双腿下意识抖了一下,神色显得极不自然。由于检查人员取得的证据已形成环环相扣的链条,不容他再作狡辩,在铁的事实面前,他不得不承认违法犯罪行为。
       某公司购销加油券的行为,属于隐瞒销售,在账簿上不列收入,是偷税行为。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查补增值税5069245.71元,加收滞纳金1887045.79元,处以1倍的罚款5069245.71元。
        购买的84份线材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第一款规定: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应追缴增值税576670.48元,加收滞纳金59490.42元,处以1倍的罚款576670.48元。
     根据《江苏省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工作规程》(苏国税发[1997]385号)第七章第五十五条第二十款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187号)第二款规定,对取得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应追缴已抵扣增值税97803.47元。
以上共计查补增值税5743719.66元,加收滞纳金1946536.21元,处罚款5645916.19元,滞补罚合计13336172.06元。
唐某、王某、黄某某已被逮捕,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尘埃落定 掩卷思考
某公司案件终于尘埃落定,欣慰之余,反思整个案件还是有许多值得让人思考的问题:
一、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任重道远
     在查处此案之前,南通市国税稽查局检查了两起与之性质相同的案件,一是南通某机电物资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02年期间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7份用于抵扣,查补增值税280多万元;另一个南通某物资有限公司,该公司在2003年至2004年期间购买假海关完税凭证、假运输发票、伪造的税务部门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8份用于抵扣,查补增值税214万元;而这次所查的案件,是利用一些企业管理存在的漏洞套取企业防伪税控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62份用于抵扣,查补增值税574万元。从违法事实发生的时间表来看,某机电物资有限公司一案发生在国家推广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电脑开票之前,在此期间犯罪分子使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时可以蒙混过关;某物资有限公司一案发生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发票全面申报认证之前,这期间海关完税凭证、运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申报时还无法通过认证系统进行比对;而某某公司案件所取得的发票,全部可以通过发票认证。正所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对国家监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新政策,犯罪分子绞尽脑汁,想方设法寻找漏洞谋取非法利益。因此,我们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仅仅靠打击是不能根本解决问题的,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管一刻也不能放松。
二、要加强日常的税收管理,重在防范
      无论是某公司案件,还是某机电物资有限公司、某物资有限公司案件,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他们都是“三多一低”商贸公司,即一是经营范围品种多,二是下属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多,三是使用发票数量多,一低是指其税负低。如果我们在日常的管理中,对这些企业的经营情况多做一些分析、评估,就能及时发生问题,从而避免问题发展的日趋严重性。如某公司购买大量的加油券、线材,长期存在于企业,如及时注意对该企业的购销业务、开票情况进行比队、分析,就会觉得异常: 首先,该公司是商业企业性质,其购进、销出商品应相对一致。在2003年1月至 2006年1月期间,其取得的汽油、柴油、线材的进项税额占同期整个进项税额的77.16%,而账上却无同类商品的销售。其次,从该公司经营范围来看,其经营的商品主要是五金交电、纺织器材、仪器仪表等,汽油、柴油、钢材根本不是其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经营范畴;再次,该公司下属挂靠分公司有十几家,每月开票数量很大,3年来,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400份,开具普通发票6925份,销售额4759.65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27.65万元,税负率只有0.58%。公司的收入大部分来源于为分公司开具发票,每开一份发票,就按开具金额的4%-9%收取手续费,有代开性质,而分公司只能提供较少的进项发票,但该公司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相当,税负很低,因此,该公司进项发票的取得就值得怀疑了。如果我们在日常的税收管理过程中能及时发现这些异常,国家的损失就不会有这样大了。因此要加强日常的税收管理,重在防范,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税收法律法规,堵塞漏洞,从源头上加以治理。
三、税警联合办案更能彰显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威慑力
       某公司案件之所以得以成功的侦破,一是得益于充分的查前准备,制定了周密的稽查方案,取得了有力的证据,掌握了大量的违法事实,用事实说话,使得不法分子不得不低头认罪;二是得益于税警联合办案,如果没有公安部门的提前介入,我们取证就不会这么顺利,犯罪分子也会负隅顽抗。而当税务部门碰到企业不配合检查、当事人不如实反映问题时,并没有行之有效的方法,除了反复宣传税收政策,别无他法。而公安可行使搜查权、拘留权,逮捕权,对违法犯罪分子有极大的威慑作用。因此税警联合办案、公安的及时配合为此案顺利侦破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检查工作中,我们常常感到税务稽查现有的检查手段和执法权限有限,有时不得不借助公安的刑侦手段,否则案件难以突破。因此,税警制度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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