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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的税务行政处罚适用——某
www.110.com 2010-07-15 16:48

 
 [典型个案] 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总经理由外方人员担任。1998年3月,该市涉外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纳税检查,发现外方总经理1997年9月以来领取的薪金均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累计少缴税款3230.5元人民币。税务机关经过调查证实,该外商的薪金都是由公司财务人员帮助兑换成外币,汇往境外的。而根据外商所在国的法律,从国外汇来的薪金收入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同时查明,该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也没有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情况。4月10日,该市涉外税务分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追缴该总经理的应纳税款,并对公司处以1600元罚款。案件发生后,该公司多次提出申诉,并通过外事和外资管理部门要求税务机关撤消处罚决定,理由是对企业和外方朋友的形象都有不良影响。外事部门要求税务机关从招商引资的全局出发,照顾外商的特殊身份。为了避免引起外商的不满情绪,应采取“既往不咎”的处理方式,不再追究企业和外商本人的责任。税务机关内部一部分同志认为外事部门的意见有一定道理;另外一些同志认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外国人应当适用我国税法,坚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罚。最后采取了后一种方法进行处理。

  [法理评析] 税务行政处罚中常常遇到涉外相对人,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对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如何处理。外国人与外国组织在我国境内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应同我国公民、组织一样受到我国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也不例外。这里有一个认识问题,我国的法律管辖权实行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的方法,凡是在我国境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管是哪国人,除去极少数享有外交豁免权者以外交途径解决外,都应负相应的责任。不能因为其为外国人、外国组织就享有不受我国法律约束的特权。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步步深入,外国人来华投资、旅游、经商者越来越多,外国人和外国组织违反我国税收管理法规的现象也越来越多,由于违法主体的特殊性,税务机关处理此类案件时常常遇到各方面的阻力。越是如此,正确把握对外国人实施行政处罚的原则与方式,就显得格外重要。

  当然,针对外国人实施的行政处罚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一般应遵守下列原则:依法对外国人、外国组织适用行政处罚时,应作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定性和处罚准确,法律依据充分。这些法律依据不仅指我国税收法律规范,也包括我国参加和缔结的国际条约和国际协定。当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发生冲 突时,除我国声明予以保留的条款以外,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和协定。对外国人的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处罚或从重处罚,都必须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外国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在实施处罚后,应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我国与外国签定的领事条约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馆、领事馆。②同等原则。同等原则是国际法上一项通行的原则。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在我国进行的合法 活动,可以享有与我国国民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同样,在违反中国法律时,也应当与中国公民一样承担责任。税务机关在对外国人、外国组织进行行政处罚时,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不应加以歧视。③对等原则。这也是国际法上一项公认的原则。我国给予外国公民、组织的权利和待遇,应与该国给予我国公民的待遇对等,如果该国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我国公民、组织的权利加以限制,我国也应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由于外国人在我国进行活动时所代表的身份不同,对其适用行政处罚也应区别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对普通外国人、外国组织在我国领域内从事的违反行政法律的行为,正如前文所述,都应受到与中国公民、组织一样的处罚,不应享有任何特权。在具体的处罚形式上,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法律规定外国人、外国组织与中国主体适用同一法律的,如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营业税法等,对其相应处罚也应遵循法律规范的统一规定,对中外主体适用相同的处罚形式。而对于另外一些行为,法律针对特殊主体规定了特殊适用的法律,如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国人、外国组织违法活动的行政处罚规定了具体标准,处罚中就应严格遵守这个规定。同时,法律还针对
其他国籍的主体规定了具体的处罚形式,如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等只适用于外国人和外国组织的处罚。 对于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中具有特殊身份的主体,即使其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也不一定受到行政处罚。这些具有特殊身份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一般是指代表外国国家和政府以及国际组织派驻我国的使领馆及其工作人员,国际组织及其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根据我国参加和缔结的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国内法的规定,他们在国际条约和我国国内法允许的范围内享有一定的豁免特权,免受我国的行政管辖和处罚。因此他们与普通的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不同,往往会免受某些形式和程序的处罚。但这种豁免权并不是毫无限制的,不同的机构和人员享受的豁免权范围和程度也不相同。

  外国使馆、外国领事馆、国际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一般免受我国政府管辖。对其行为,我国行政机关无权判断其是否违法,也无权予以处罚。外国国家和政府驻我国的外交代表及与之有关的人员、国际组织的代表与工作人员,除去例外情况,一般不受我国行政机关的处罚。例外的情况是指:外国政府明确表示放弃豁免权;在我国境内从事公务以外的职业或商业活动;针对在我国境内的不动产进行的处罚。

  在目前的税务管理活动中,一般很少遇到外交豁免权的情况。因为享受外交豁免权的人员一般都是外交使节,不在我国境内进行营利活动。不在我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就不在我国缴 纳所得税。假如这些享受外交豁免权的人员从事其职务范围以 外的营利活动,或是在我国境内拥有不动产,则在接受行政处罚时亦不能享受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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