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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增工资额羊毛出在税身上
www.110.com 2010-07-15 16:49

  随着下岗失业人员的增多,各地成立了一些以劳务服务为主的劳务公司,他们与用工单位签订定期的或者不定期的合同或协议,从中收取手续费获得收入。据了解,目前大连有上千户企业在各区的劳务中介机构开具用工发票。由于劳务公司是新兴行业,税收征管往往滞后于新的经济现象,一些劳务公司伺机采取各种手段偷逃税款,但是他们并没有逃过税务机关的视线。日前,大连市开发区地税局就查获了一家在支付劳动力的工资上作手脚、套取现金、偷逃营业税的劳务公司。

  案头审计:营业额如此之低?

  该劳务公司成立于2002年,属私营企业,经营范围主要是从事劳务服务。主要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2003年度该企业申报的营业收入660万元,营业成本632.94万元,亏损11.42万元。开发区地税局的稽查人员在对该企业的纳税申报表进行了粗略测算后发现,其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营业额仅占实际支付给劳动力工资的4.1%,这一数字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劳务公司是以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来纳税的。根据税务稽查人员掌握的一般情况看,通常劳务公司的营业额占实际支付给劳动力工资的比例应该在6%~13%左右,在开发区这一比例也应该达到6%左右。显然该劳务公司营业额占实际支付给劳动力工资的比例与同类企业比较,明显偏低。为此,稽查人员初步把收取并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确定为检查的重点。

  去年的发票至今未开?

  2004年4月2日,稽查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实地检查。在听取了经理介绍企业经营情况后,对企业的劳务协议书、劳务合同及工资表进行了核查,并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纳税申报表、社会保险缴纳手册、发票等涉税资料进行了全面认真地审核。经查发现,其与用工单位所签订的劳务协议书均有按支付给劳动力工资总额的6%~13%的比例收取中介服务费的条款,还发现2003年3月、6月、9月、12月份工资表中均有工作服押金和违纪罚款两项扣款,合计44万元。对这44万元该劳务公司通过往来科目记账,并以现金的形式返还给了用工单位,有的用工单位开具了的辽宁省大连市企业事业单位收款发票,有的则干脆既无任何原始凭据,也无签字。

  针对这些没有开具发票,会计人员解释说,发票还没开回来。而稽查人员通过仔细查看发现,有些款项的发生日期是上一年的,稽查人员便问:“去年的款项为什么至今还没开回来?”。会计人员支支吾吾:“等我们再去问问,尽快要回来。”闻听此言,稽查人员说:“好吧,今天先査到这里,下午局里还有会,我们明天上午再来。”稽查人员离开劳务公司后,稽查人员分赴劳务公司的客户———几家重要的用工单位调查情况。

  真相大白接受处罚4月2日下午,他们分别跑了8家与该劳务公司往来比较频繁的用工单位。经核实,有关人员承认了劳务公司主动与用工单位协商、要求协助作假工资表、虚增工资额、以适当降低向用工单位收取服务费比例为回报的情况。稽查人员查实8家用工单位中有5家用工单位参与了“做扣”。劳务公司采取的做法是先挂在往来账科目,开具辽宁省大连市企业事业单位收款发票,而后,再通过往来科目返现金给该劳务公司,或者用工单位不做账务处理,仅提供工资表,而直接由劳务公司通过往来科目套取现金。除此之外,稽查人员还发现了劳务公司直接做假工资表,而用工单位并不知情的线索。带着这些线索,稽查人员再次来到了该劳务公司,比照在用工单位取得的证据,对营业成本(费用)、应付工资、往来账等科目进行了细致的推敲和核对。核实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联合“做扣”套取现金合计金额32万元,劳务公司自己做假工资表,直接挂往来科目套取现金,合计金额10万元。在确凿的证据面前,该企业经理及相关人员已无法自圆其说,不得不承认,利用工资表作假,偷逃税款的事实。在履行了法定程序后,企业如实地填写了税务违法承认书。税务机关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责令该企业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补缴营业税2.1万元,城建税1470元,教育费附加630元,地方教育附加210元,并加收滞纳金2972.03元。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规定,对应缴少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项税(费)处以1倍罚款,计23100元。并责令其在接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

  该企业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未提出复议和诉讼,日前,已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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