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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精讲第一章刑法概说第一节
www.110.com 2010-08-23 17:16

  (一)了解——刑法的概念、机能、目的以及刑法的体系与结构。

  (二)理解——刑法的性质及其他法律的关系,刑法的基本原则。

  (三)熟悉并能够运用——解释刑法的各种方法,刑法的适用原则。

  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一般来说,刑法是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979年7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该法典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立法机关先后颁布了20多个单行刑法,非刑事法律中也有许多罪刑规范。经过17年的实践,总的来看,1979年制定的刑法所规定的任务和基本原则是正确的,许多具体规定也是可行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保护合法权益、惩罚犯罪行为的需要。1997年3月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对旧的刑法典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刑法典。这次修订刑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有以下几点:

  (1)要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基于这一考虑,所有单行刑法均纳入新刑法;附属刑法的一些规定也改为刑法的具体条款;对一些新类型的犯罪也作了规定。

  (2)注意保持刑法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对刑法的原有规定,原则上没有什么问题的,尽量不作修改。

  (3)对原来比较笼统的规定,尽量作出具体的规定。

  制定新刑法典,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步骤,对于进一步实行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采集者退散

  新的刑法典颁布后,出现了大量危害严重的骗购外汇、逃汇与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8年12月29日又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对新刑法作了补充规定。此后,立法机关多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对我国的刑法典进行了修改。其中既有新类型犯罪的增加,也有构成要件的修改和法定刑的调控。通过修正案在刑法典中增加条文时,即在相关的条文后采取了第××条之一、之二的编号方式。

  “刑法”一词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现行刑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义的刑法,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单行刑法是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如上述《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不过,我国目前的附属刑法一般只是重申刑法典的内容,没有特别内容。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也属于广义刑法的内容,但这种规定只在特定地域适用,没有普遍效力。

  刑法典,通常被称为普通刑法。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是特别刑法。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普通刑法条文与特别刑法条文时,应适用特别刑法优于普通刑法的原则;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特别刑法的条文时,则应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二、刑法的性质与机能

  刑法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有属性,这主要表现在:(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而其他法律规定的都是一般违法行为及其法律后果。(2))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而刑法所谓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3)一般部门法对一般违法行为也适用强制方法,但其严厉程度轻于刑法所规定的刑罚。(4)刑法具有补充性,即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保护;只有当一般部门法还不足以抑制某种危害行为时,才能适用刑法。(5)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即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保护的合法权益,也都借助于刑法的调整和保护。

  根据刑法第2条的规定,刑法的任务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二是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三是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四是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上述刑法的任务可概括为保护合法权益。保护的主要方法是禁止和惩罚侵犯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惩罚与保护密切联系:不使用惩罚手段抑制犯罪行为,就不可能保护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必须有效地惩罚各种犯罪;惩罚是手段,保护是目的。我国刑法的任务是明确的、全面的。明确性表现在,它清楚地告诉人们,刑法的任务是保护各种合法权益;全面性表现在,它全面保护各种重要的合法权益,刑法任务的全面性,是由刑法调整和保护范围的广泛性决定的。

  刑法的任务与刑法的机能具有区别。刑法的机能是指刑法实现与可能发挥的作用,包括显在的机能与潜在的机能。一般认为,刑法具有以下三种机能:(1)行为规范机能,指刑法具有使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其具体内容为,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是被法律禁止的、不被允许的(评价的机能),同时命令人们做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决定(决定的机能),以此防止犯罪的发生。(2)法益保护机能,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犯罪是争宠或威胁法益的行为,刑法禁止和惩罚犯罪,是为了保护着法益。(3)人权保障机能(或自由保障机能),指刑法具有保障公民个人的人权不受国家刑罚权的不当侵害的机能。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所规定的犯罪,他就不受刑法处罚,这便限制了国家刑罚权的发动;对于犯罪的人也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不得超出刑法规定的范围科以处罚。这便保障犯罪人免受不恰当的刑法处罚。因此,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不过,如何认识和处理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之间的关系,是刑法理论长期探索和争论的问题。因为,法益保护机能主要依靠刑法的宣示与实施来实现;人权保障机制则主要依赖限制刑法的适用来实现。换言之,刑法的适用与保护法益成正正比,与人权保障成反比。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护法益,又最大限度地保障人自由,就成了难题。结局是,刑法必须在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之间进行调和。但这种调和没有明确的标准,只能根据适用刑法时的客观背景与具体情况,在充分权衡利弊的基础上,使两个机能得到充分发挥。

  三、刑法的体系与解释

  广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刑法体系,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刑法典由两编组成,第1编为总则,第2编为分则,此外还有1条附则。总则,为一般规定;分则,为具体规定;总则规定不仅适用于分则,而且适用于其他有刑罚规定的法律(但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编下面分为章。我国刑法典为:总则5章,分则10章。

  刑法解释,是指刑法规定真实意义的说明。刑法解释有助于人们正确理解刑法规定的含义与精神;有利于刑法的统一正确实施;有利于克服刑法的某些缺陷;有利于刑法的发展和完善。刑法的解释对象是——刑法规定。刑法又是以文字作出规定的,因此,刑法解释不能超出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否则,便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刑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所以,刑法解释不能违背保护合法权益的目的。

  「刑法解释的种类」 刑法的解释按照其效力分为三种:

  (1)[立法解释] 即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通常认为立法解释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在刑法或相关法律中所作的解释性规定;二是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三是在刑法施行过程中对发生歧义的规定所作的解释。严格意义上的立法解释是指第三种解释,这种立法解释不能采取类推解释的方法。

  (2)[司法解释] 即是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司法解释必须遵守解释原理,不得进行类推解释。

  (3)[学理解释] 即未经国家授权的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学术机构以及公民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它们虽然没有法律效力,但对于刑事司法乃至立法活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刑法解释的方法」 刑法解释方法分为两大类,即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文理解释的根据主要是语词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文理解释是一种基本的但并非简单的解释方法。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合理,则没有必要采取论理解释的方法;如果文理解释的结论不合理或者产生多种结论,则必须进行论理解释。

  [论理解释] 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原因、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论理解释主要有以下几种:

  (1)[扩大解释] 即刑法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例如,将《刑法》第341条中的“出售”,解释为“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则属于扩大解释。扩大解释是对用语通常含义的扩张,不能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如果完全超出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则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类推解释。在实际中应否作出扩大解释,还必须考虑处罚的必要性;对于一个行为而言,其处罚的必要性越大,将其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但如果行为离刑法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越远,则解释为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小。

  (2)[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为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例如,将刑法第111条规定的“情报”限定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就是缩小解释。

  (3)[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物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例如,刑法第201条规定,“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那么,认为因偷税被给予三次、四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则就是当然解释。

  (4)[反对解释] 即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例如,《刑法》第50条前段规定,判处死缓在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据此,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满2年的不得减为无期徒刑,此即反对解释。反对解释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才能采用:一是法条所确定的条件为法律效果的全部条件;二是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条件为法律效果的必要条件。

  (5)[补正解释]即在刑法文字发生错误时,统观刑法全文加以补正,以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例如,认为《刑法》第63条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则是补正解释。补正解释必须符合立法目的,符合刑法的整体规定。在刑法解释中,补正解释不意味着将刑法设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解释为犯罪。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的。

  (6)[体系解释] 即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体系解释的目的在于避免断章取义,以便刑法整体协调。对于一个条文的解释结论必须能够得到其他条文的印证;遇到不明确的规定时,应当通过明确的规定来阐释不明确的部分;不能使刑法条文之间产生矛盾与冲突。体系解释并不意味着对刑法中的任何用语都必须作出完全一致的解释,更不意味着刑法用语必须与其他法律用语的含义相吻合。由于语言的特点等原因,刑法中的许多用语具有相对性,即同一用语在不同条款甚至在同一条款中可能具有不同含义。肯定刑法用语的相对性是为了实现刑法的协调与正义,所以,对用语作相对解释,实质上也是体系解释。

  (7)[历史解释]即根据制定刑法时的历史背景以及刑法发展的源流,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历史解释并不意味着只是探讨立法原意,而是要根据历史参考资料得出符合时代的结论。历史解释也不意味着必须永远按照过去的观念解释现行刑法或对旧刑法的解释必须仍然适用于新刑法。而是应注重刑法变更的历史原因。

  (8)[比较解释] 即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在进行比较解释时,不可忽视中外刑法在实质、内容、体例上的差异,不能只看文字上的表述与犯罪的名称,而应注重规定某种犯罪的条文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从而了解相同用语在不同国家的刑法中所具有的不同含义。

  任何解释结论都必须符合刑法的目的。所谓目的解释,就是指根据刑法规范的目的,阐明刑法条文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任何解释都或多或少包含了目的解释。当不同的解释方法得出多种结论或不能得出妥当结论时,就以目的解释来最终决定。刑法分则中规定具体犯罪与刑罚的条文,都有其特定的目的。在确定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必须以其目的为指导。目的解释的前提是正确确定刑法规范的目的。就刑法而言,难以确定的是分则具体条文的目的。例如,刑法在规定盗窃罪的第264条的目的,是保护财产的所有权,还是保护财物的占有?刑法在规定受贿罪的第385条的目的,是保护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还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对此,又需要根据宪法原则和刑法理念与现实,采取多种解释方式来确定。

  任何解释方法所得出的结论,都不能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在方法上就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故属禁止之列。采取其他解释方法时,其解释结论也必须符合罪刑法定主义、符合刑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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