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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荣伟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荣伟科技有限公(2)
www.110.com 2010-07-10 13:48

 

2004年1月,被告与石家庄市机动车清洗公司签订区域代理经销合同,约定石家庄市机动车清洗公司为被告QL系列蒸汽洗车机产品在河北地区代理经销商,被告不得在河北省内以任何形式发展第二家经销商或将产品销售给河北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经销期限自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QL—3蒸汽洗车机每台2800元,每台设备配送三个喷雾器,各种规格清洗剂按20元/公斤供货。该蒸汽洗车机系被告的另一代产品。

另查明,原告为使用和销售“车洁灵”产品,先后支付工资135588.30元、房租82718.84元、装修及材料费74500元、差旅费12652.40元、广告费123467元、运输费3600元、管理费4615元、培训费26000元,以上合计463141.5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02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区域独家经销合同1份。

2.2002年11月至2003年7月问,原告分别与秦皇岛刚毅汽车保洁有限公司、侯翠香、唐山老车夫汽车保洁有限公司等河北省内8个单位和个人签订的区域独家代理合同8份。

3.原告2003年3月26日致被告函1份。

4.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冀检(化)字(2003)第5006816号检验报告1份。

5.唐山老车夫汽车保洁有限公司2003年6月27日致原告函及原告同日致被告函各1份。

6.被告2003年6月28日致袁小萍函及江浦佳佳汽车清洗服务社(袁小萍)2003年7月10日致被告函各1份。

7.唐山老车夫汽车保洁有限公司2003年8月20日民事诉状1份。

8.2004年1月,被告与石家庄市机动车清洗公司签订的区域代理经销合同1份。

9.原告支付工资、房租等费用的凭证、发票等材料1套。

(四)判案理由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关于产品质量,原告称被告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并提供了该产品质检报告,被告对此不予认可。在合同中,原、被告对检验期间未作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从原、被告履行合同的情况看,原告称于2002年11月就发现被告的产品不能正常使用,并向被告提出质量异议,但就其向被告提出质量异议的事实没有证据加以证明,原告在2003年3月至7月间,曾多次致函被告,但从函件内容上看,并无质量异议的内容,相反,原告在2003年3月26日致被告函中,确认了被告产品“无质量、退货现象”。现原告对被告产品提出质量异议,显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合理检验期间,且原告也曾确认被告产品无质量问题,虽然原告曾于2003年7月对其使用的被告产品的质量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检验,但即使在此时提出质量异议,也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合理检验期间,故对被告的产品质量应视为符合约定。对原告提出的被告产品质量不合格以及原告在合理期间内向被告提出质量异议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产品销售给河北省地区其他单位是否构成被告违约,首先,被告“车洁灵”产品销售给河北省唐山市“天天洗车”已使被告构成违约,理由是:(1)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区域独家经销合同,原告为被告“车洁灵”产品在河北省地区惟一经销商,被告不得在河北省地区以任何形式发展第二家经销商或将产品销售给河北省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尽管将被告“车洁灵”产品销往唐山市“天天洗车”的是被告在上海的经销商袁小萍所经营的江浦佳佳汽车清洗服务社,被告对此可能没有过错,但是我国《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归责原则属于严格责任原则或称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被告的“车洁灵”产品销往除原告外的河北省第二家经销商,即构成对原告合同权利的侵犯,从而构成合同相对方即被告的违约。因为被告在合同中的义务,不仅仅是其本人不得在河北省地区发展第二家经销商,而且还应保证其他人不得在河北省地区发展第二家经销商。(2)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本案中,被告因袁小萍的原因所造成的违约,应当首先由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被告与袁小萍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3)从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原告的合同权利受到侵害后,其只能向被告主张该权利,而不能向袁小萍主张,而被告在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后仍可按照其与袁小萍之间的合同(该合同约定双方不得在对方已开辟的洗车市场及业务范围内进行产品推销,如有违反,一经查实,除中止合作外,违约方赔偿违约金5万元,并保留诉讼权利)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要求袁小萍承担民事责任,故被告的合法权益仍存在获得救济的途径,而原告除了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外无其他救济途径。因此,被告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有利于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被告将其另一代产品QL系列蒸汽洗车机销售给石家庄市机动车清洗公司亦构成违约,因为按照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如有新产品,原告享有在河北省地区的独家经销权。此处对“新产品”未作限定,按照通常理解,应指被告与洗车业务有关的所有新产品,包括上述蒸汽洗车机。被告将该蒸汽洗车机销售给石家庄市机动车清洗公司,应认定违反了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故亦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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