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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应有所赔有所不赔(3)
www.110.com 2010-07-10 12:50

  1、如承保财损,必然导致预期损失及纯保费的增加,从而加重投保人的负担。

  2、在既有人伤又有财损的交通事故中,因我国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只有2000元,无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更只有400元,所谓承保财损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被保险人意义不大;反之,交强险不赔财损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并没有利益攸关的影响,毕竟财产损失不是人命关天的大事。

  3、财损事故中小额赔付案件较多,其理赔费用往往高于财产实际损失,这样就会抬高交强险的费率水平,并且影响人伤案件的理赔速度。在交强险理赔实践中,这个问题已经暴露得比较充分,很多理赔人员反映,由于交强险要赔财产损失,在同时做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财损赔案时感到很麻烦。

  因此,在交强险实施初期,为避免保费过高及理赔复杂化,不保财损也无不当,建议修改交强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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