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应有所赔有所不赔(3)
www.110.com 2010-07-10 12:50
1、如承保财损,必然导致预期损失及纯保费的增加,从而加重投保人的负担。
2、在既有人伤又有财损的交通事故中,因我国交强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只有2000元,无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更只有400元,所谓承保财损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被保险人意义不大;反之,交强险不赔财损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并没有利益攸关的影响,毕竟财产损失不是人命关天的大事。
3、财损事故中小额赔付案件较多,其理赔费用往往高于财产实际损失,这样就会抬高交强险的费率水平,并且影响人伤案件的理赔速度。在交强险理赔实践中,这个问题已经暴露得比较充分,很多理赔人员反映,由于交强险要赔财产损失,在同时做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财损赔案时感到很麻烦。
因此,在交强险实施初期,为避免保费过高及理赔复杂化,不保财损也无不当,建议修改交强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
- 上一篇:解析三个推动法制进步的经典“小案件”
- 下一篇:畅通刑事被害人的救助之路
相关文章
- ·车船税交强险07年实行捆绑销售 中国人保等代收
- ·醉酒驾车 保险公司免赔交强险
- ·一起交通事故致1死1伤 交强险分配引争议
-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是否赔偿?
- ·公交票价应有7折以上优惠
- ·8月起酒驾与交强险挂钩
- ·醉酒驾车"交强险"上浮30%
- ·醉酒驾驶交强险费率上调60%
- ·全国将逐步实行酒后驾驶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
- ·北京等12省区市酒后驾驶与交强险费率挂钩
- ·工作两个月辞职也应有年终奖
- ·婚姻协议有失公平 法院判决有所考虑
- ·离婚赔偿规定应有“兜底”条款
- ·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权 一方起诉应有法定情形
- ·下半年的房价不但不会大跌反倒有所回升_巴蜀一
- ·经济性裁员 应有法定程序
- ·单位以试用期为名拒付提成 法院判实习期应有绩
- ·民企应有刑法风险的忧患意识
- ·醉酒、无证驾驶均不是交强险的免赔事由
- ·伤残抚恤金有所增加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