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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桃焕诉李泽云名誉权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10 11:22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曲靖市马龙县人民法院(2005)马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曲民终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名誉权纠纷案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桃焕, 1955年11月10日生,汉族,曲靖市人,农民,住曲靖市麒麟区白石江办事处丰登乡西刘屯下村。

委托代理人熊岳峻,男1932年3月21日生,汉族,系云南农业大学退休教师。住云南农大教工宿舍。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泽云,男,1966年8月17日生,汉族,昭通市人,无业,住曲靖市麒麟区法院职工宿舍。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振远;审判员:李粉娥;审判员:湛云洲。

二审法院: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顺泽;审判员:把树兰;代理审判员:龙云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6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3年10月12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2 O 04年9月6日下午2:3 0分,在马龙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告张桃焕诉被告李泽云赔偿一案的庭审中,被告李泽云在进行答辩时大声宣读其亲笔所写的答辩状,用极不文明的语言对原告进行肆无忌云南省马龙县粹是毫无根据的诬告和陷害”,甚至公然辱骂“原告是一名多年靠打官司骗钱度日的无赖村妇”。被告的上述言行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和人格权,不仅在当天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群中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而且使原告蒙羞受辱,造成极大的精神痛苦,身心备受摧残。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由被告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人民币1 O 00元;3、本案诉讼费和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增加两项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误工费1 0 0 O元;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车旅费1 0 O 0元。

被告辩称:我认为我在答辩状中所写的是正常的答辩语言,原告张桃焕起诉我侵犯其名誉权不成立。首先,我是行使合法答辩权。其次,我的答辩行为并未对原告的名誉造成任何影响,不构成侵犯其名誉权。

2、一审事实和证据

2004年9月6日,在马龙县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张桃焕诉被告李泽云人身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泽云向本院提交其亲自书写的答辩状一份,在答辩状中写道:“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纯粹是毫无根据的诬告和陷害”、“原告是一名多年靠打官司骗钱度日的无赖村妇”、“自2000年以来,原告从未终止过对我的诬告和陷害”。庭审中,李泽云对这份答辩状进行了宣读。被告张桃焕认为这些语言,尤其是对“原告是一名多年靠打官司骗钱度日的无赖村妇”这一句话严重侵犯其名誉权和人格权,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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