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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财产权研究(4)
www.110.com 2010-07-10 14:48

  3. 法人财产权的实质就是公司所有权。从表面上看,我国法律似乎没有赋予公司这一权利。但上述“监管条例”和国家体改委的解释已经很明确,法人财产权是一种“独立的支配权”,“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的财产。”这就排除了第三人(包括股东)对公司行使其财产权的干涉,而这正说明了公司享有的是财产所有权。

  同时,我国公司制度也实质上赋予了公司作为财产所有人的地位:第一,股东在完成出资后即不能收回其出资,而且是“永远”不能收回其出资。这就是说股东因其出资行为已经不对其出资享有所有权,因为任何所有权权能的分离都只是暂时的,它(或它们)最终要回归所有权人。第二,股东出资应当依法财产权转移手续,这种手续的办理,无论是从实际中来看还是从物权法的原则来看,都会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即股东因出资而丧失其所有权,同时,公司因此取得所有权。第三,股东在出资后,不能就其出资直接主张任何物上的权利,这也说明公司取得的不是他物权而是所有权。第四,公司处分其财产的行为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决定,股东个人的意志并不对其产生影响,而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就是公司意志本身。因此法律已经肯定并保证了公司以所有权人的身份行使其对财产的权利。

  我国立法一直不能明确承认公司享有所有权的一个主要原因是,担心因为承认公司所有权而使得国家丧失对其出资部分的所有权,从而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我国公司法特别强调“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即鲜明地昭示了这一点。我们认为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的。首先,所有权和所有制本身并不是同一概念,“虽然一定所有制关系所特有的法的观念是从这种关系中产生出来的,但另一方面同这种关系又不完全符合,而且也不可能完全符合。”[28] 其次,所有权的意义不在于所有人占有或支配所有物这一事实,而是在于所有人能够因此取得利益。国有资产投入公司后,由公司对该资产享有所有权,国家并没有因此丧失其作为原所有人的利益。并且国家还得以通过其股权的行使,控制更多的资本,获取更大的利益。

  认为国家或其他股东对其出资享有所有权,就必然会否认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而如果不认为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就意味着公司不是完全按照其意志支配其财产,或者说公司在支配其财产时受到了股东意志的干涉。而如果这样,一个自然的结论就是,公司没有独立的人格,由此所谓现代公司制度也就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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