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民事主体人身利益的完整性和人身法益与人身权利的系统性,决定了法律对民事主体人身保护必须以人身权利的保护为基础,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 民事主体人身利益的法律保护,必须是也必然是以人身权利的保护为中心,这也正是现代人权观念最基本要素的体现。没有这种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不复存在或者任意受到侵犯,民事主体就丧失了最基本的人权,丧失了法律人格或者造成法律人格的残损,人就无异于成为动物。如果法律仅仅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也是不够的,必然使其先期人身利益和延续人身利益缺少必要的法律保护,使之成为自然的利益,无法抵御外来的侵害,进而损害人身权利的本身。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先期人身利益和延续人身利益为法益,就确切地表明,法律以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的保护为基础,向前延伸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先期人身利益, 向后延伸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延续人身利益。这种双向的人身利益延伸保护,以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作为基础和中心,在时间顺序上与之相衔接,构成了对民事主体人身利益法律保护的完整链锁,确保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人身法益不受任何侵犯。这种完备、统一的人身利益法律保护,不仅是维护民事主体个体利益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通过对个体人身利益的完备保护,确立社会统一的价值观、荣辱观、道德观,引导人们珍视自己的人身利益,尊重他人的人格和尊严,创造和睦、友善、利人的良好社会风范,并且通过制裁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法益的违法行为,维护整个社会利益。
三、人身权延伸保护的基本内容
(一)人身权延伸保护的范围
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延伸保护,并非对民事主体所有人身权利都予以延伸保护,而且对同一种人身权利的延伸保护也不都包括向前向后的两种延伸保护;同时因民事主体的性质不同,人身权利延伸保护的权利范围也不相同。对此,必须分别说明人身权延伸保护的范围。
(l)先期人身法益延伸保护范围。 先期人身法益的延续保护范围主要是亲属法上的身份利益,包括亲权利益和亲属权利益,监护权利益基于亲属法部分的内容,也应包括在内。这种身份利益,存在于胎儿受孕之始,当其成功地怀于母体之中时起,事实上就已存在了该胎儿与其父母及其他亲属之伺钩身份关系。正如《法国民法典》第312条规定的那样:"子女于婚姻关系中怀孕者,夫即取得父的资格。"同理,妻亦即取得母的资格,夫及妻的直系亲属也当然地取得与该子女的亲属资格。这种自子女于怀孕时即在父、母及父母的亲属中产生的身份关系,就是胎儿在其未出生前存在的基本的先期身份利益。法律确认这种先期身份法益,并予以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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