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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3)
www.110.com 2010-07-10 15:26

  (3)民事主体人身利益的完整性和人身法益与人身权利的系统性,决定了法律对民事主体人身保护必须以人身权利的保护为基础,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民事主体人身利益的法律保护,必须是也必然是以人身权利的保护为中心,这也正是现代人权观念最基本要素的体现。没有这种法律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不复存在或者任意受到侵犯,民事主体就丧失了最基本的人权,丧失了法律人格或者造成法律人格的残损,人就无异于成为动物。如果法律仅仅保护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也是不够的,必然使其先期人身利益和延续人身利益缺少必要的法律保护,使之成为自然的利益,无法抵御外来的侵害,进而损害人身权利的本身。法律确认民事主体的先期人身利益和延续人身利益为法益,就确切地表明,法律以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的保护为基础,向前延伸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先期人身利益,向后延伸以保护民事主体的延续人身利益。这种双向的人身利益延伸保护,以人身权利的法律保护作为基础和中心,在时间顺序上与之相衔接,构成了对民事主体人身利益法律保护的完整链锁,确保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人身法益不受任何侵犯。这种完备、统一的人身利益法律保护,不仅是维护民事主体个体利益的需要,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利益的需要。通过对个体人身利益的完备保护,确立社会统一的价值观、荣辱观、道德观,引导人们珍视自己的人身利益,尊重他人的人格和尊严,创造和睦、友善、利人的良好社会风范,并且通过制裁侵害他人人身权利和法益的违法行为,维护整个社会利益。三、人身权延伸保护的基本内容

  (一)人身权延伸保护的范围

  对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延伸保护,并非对民事主体所有人身权利都予以延伸保护,而且对同一种人身权利的延伸保护也不都包括向前向后的两种延伸保护;同时因民事主体的性质不同,人身权利延伸保护的权利范围也不相同。对此,必须分别说明人身权延伸保护的范围。

  (l) 先期人身法益延伸保护范围。先期人身法益的延续保护范围主要是亲属法上的身份利益,包括亲权利益和亲属权利益,监护权利益基于亲属法部分的内容,也应包括在内。这种身份利益,存在于胎儿受孕之始,当其成功地怀于母体之中时起,事实上就已存在了该胎儿与其父母及其他亲属之伺钩身份关系。正如《法国民法典》第312条规定的那样:"子女于婚姻关系中怀孕者,夫即取得父的资格。"同理,妻亦即取得母的资格,夫及妻的直系亲属也当然地取得与该子女的亲属资格。这种自子女于怀孕时即在父、母及父母的亲属中产生的身份关系,就是胎儿在其未出生前存在的基本的先期身份利益。法律确认这种先期身份法益,并予以法律保护。

  法律对胎儿先期身份利益的延伸保护,主要是确认这种身份关系,以切实保护胎儿的为子、为亲属的法益。同时,着重保护的还有继承遗产的法益和享受扶养请求的法益。继承法关于胎儿特留份的规定,保护的是继承的法益。侵权法关于致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之时,受害人的已受孕的胎儿享有对加害人的扶养损害赔偿潜在权利的规定,保护的是胎儿请求扶养的法益。当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条件而赠与胎儿财产时,胎儿即享有接受该财产的法益,法律予以保护。当胎儿不以特定身份关系接受财产赠与或遗赠时,亦为法律所延伸保护的先期法益,虽为财产法上的法

  益,但仍以其人格的先期法益为基础。胎儿应享有先期身体法益。胎儿怀于母体,为母体之一部分。但其形体,具有先期身体利益,应予保护。当其成活出生,成为身体权的客体,如在母体中因致伤而堕胎,是对胎儿身体法益的侵害。流产的胎儿死体,应按善良风俗处理,非法利用者,为侵害其先期身体法益,座追究民事责任。胎儿健康遭受损害,亦应予延伸保护,是为先期健康法益。胎儿是否享有先期名誉法益,尚未见成说。如诅咒某胎儿为"杂种",虽使其父母名誉权受损害,但对该胎儿的先期名誉利益不无影响。但此种利益在保护上殊为困难,确认胎儿享有先期名誉法益,尚无把握。对于其他人身利益,对胎儿无法予以延伸保护。法人在成立之前,虽然会有围绕其成立的活动,但这时的活动并不以法人名义活动,故难说其有先期人身利益,以不认其有人身先期法益为妥。(2)延续人身法益延伸保护范围。 延续人身法益延伸保护范围远比先期人身法益延伸保护范围为宽,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延续名誉法益。死者名誉的延伸保护,已成民法上的通说,国外多以立法确认之,我国则以司法解释形式予以肯定。对此,勿需赘言。关于法人是否有延续名誉法益需延伸保护,讨论还不够深入,我倾向采肯定态度。二是延续肖像法益。关于公民死亡后的肖像延伸保护,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之争。《德国美术作品著作权法》规定:肖像人死亡时,死亡后如未经过10年,公布或者公然展览其肖像,须征得死者亲属的同意。学者主张,作为权利主体人格标识的肖像体现了权利主体的人格尊严,也可能与他人的人格尊严,甚至国家的、民族的尊严发生关联,因此保护死者肖像上的精神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赞成这种主张。三是延续身体法益。关于死者遗体的法律保护,近来学者主张肯定态度。但保护的理论依据,有不同看法。一说认为遗体为特殊物,以物权保护方法予以保护。我不同意这种观点。身体作为身体权的客体,在主体死亡后,身体变为尸体,为延续身体法益的客体,对此,以身体权的延伸保护予以解释,更为恰当,且符合一般社会观念。侵害尸体、非法利用尸体,均应追究民事责任。四是延续隐私法益。 死者隐私利益应否予以延伸保护,尚不见专论,有学者提出肯定的主张。对此,我持赞成态度。隐私是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悉或他人不便知悉的个人秘密。公民享有隐私权,法律保护这种隐私利益。当公民死亡之后,这种隐私利益继续存在,法律应以延续隐私法益予以延伸保护。五是延续姓名法益和延续名称法益。公民死亡后,其姓名权转变为延续姓名法益,得为延伸保护。法人名称权的延伸保护,日本法关于商号权的延伸保护,已如上文所引《日本商法》第30条之规定,可以借鉴。所应注意者,民法通则第99条第2款还赋予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以名称权,对此,亦座予以延伸保护。六是延续荣誉法益。荣誉权是一种身份权,一经取得,终生享有。公民死亡、法人消灭后,其荣誉法益继续存续,法律予以延伸保护。即使是公民死后所追认的烈士称号,也应受到此种法律保护,不准他人侵害。七是延续亲属法益。公民死亡后,其与血亲亲属之间的身份关系,并不因死亡而消灭,仍继续存续。法律确认这种延续的亲属关系为法益,但其与先期亲属法益相比,内容较为狭窄,不再具有扶养、接受赠与等内容。关于著作人身权的法律延伸保护,与上述各种人身权的延伸保护不同。首先,著作人身权延伸保护的不是法益,而由法律直接规定为权利;其次,著作人身权延伸保护的期限由法律明确规定,且期限不同。著作人身权的延伸保护是人身权延伸保护中的一个特殊问题。(二)人身权延伸保护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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