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两种”权利存在的状态不同。隐私权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消极的、静态的权利。监护权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积极的、动态的权利。
隐私权和监护权的法理比较,展示的是法律所调整的利益、得失,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权衡利弊,区别对待,对此实施有效救济。其主要对策就是通过对两种权利发生碰撞时社会价值的评估,以牺牲最小的社会利益来创造和获取最大的社会利益。
五、解决“两权”冲突的司法建议
(一)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动态制衡
1、对未成年人隐私权动态制衡的法理基础。
通过以上分析,可得出以下四点结论,这四点结论即是对未成年人隐私权实施动态制衡的法理基础:
第一、司法保护未成年人被监护权的价值目标高于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价值目标。法律不能无视或者忽视对未成年人教育和监管的社会背景和社会需求。
第二、司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应考虑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和在家庭这一特殊场合的例外要求。现代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它并不排斥在某些特殊条件下,部分特殊主体放弃该权利。比如本文的主人翁之一的未成年人,他们既然是法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所必须实现的民事行为法律设定由父母及其监护人来代理,那么,法律同样可以设定或者推定其放弃隐私权,由父母为其法定代理人。
第三、两种权利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冲突从未间断,其实质是涉及客观存在的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分配与衡平问题。一方权利(知情权)的增加,则意味着另一方权利(隐私权)的减少。[7] 因此,法律对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监护权发生的碰撞应该作出必要的协调。在协调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监护权时,应考虑两项权利相互作出合适的让步。这样不仅能减少社会碰撞,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而且是社会、家庭、个人和谐发展的需要。
第四、血缘和伦理为父母代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准备了充要条件。鉴于血缘关系和伦理关系,父母从子女出生时起已经实际代理了她们的隐私权。根据潘军华先生对隐私权存在的状态来划分,可分为物质状态的隐私和信息状态的隐私,而物质状态的隐私又有个人领域隐私和私人活动隐私。个人领域包括临身领域与身外领域。临身领域指生殖器官和性感器官。身外领域包括个人居所、旅行行李、学生书包、口袋、日记本、信件等。私人活动隐私包括日常生活、社交活动、夫妻生活、婚外恋和婚外性生活。[8]未成年人的临身领域,从出生那一刻起,完全裸露在父母面前。在一定意义上未成年人临身领域的隐私,也反映出或者就是父母的隐私。身外领域和私人活动方面的隐私,父母应该是当然的知情人,而且,决不会、也不可能“家丑外扬”,去张扬自己子女的直接隐私,或者说是自己的间接隐私。这些主客观条件,为父母全权代理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准备了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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