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是审判实践中较为常见的案件。由于我国法律对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散见于多个法律部门之中,且立法时出于各自不同目的的考虑,虽然同是人身损害赔偿,但各法律部门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却大不相同,在理论上缺乏合理性,在实践中导致操作困难,容易出现适用法律不当、赔偿数额不一等影响审判效果和法律严肃性的现象。对此,笔者进行了分析对比,认为应当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法》或在今后的民法典中予以统一规范。兹论如下: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相关概念及区别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违法行为侵害了公民的身体权、、生命权等物质性人格权,造成受害人身体的损伤或生命的丧失,侵害人应当依法承担受害人因此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侵权民事责任。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只能是公民,法人不能构成人身损害赔偿的受害人;2、侵权行为的客体包括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3、人身损害赔偿赔偿的不是人身伤害或死亡这一损害事实的本身,而是这种损害所造成的财产的损失。
人身损害造成的损失可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已得或必得的财产利益的减少,即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伤害后,受害人所必须先行支付的一切财务开支。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伤害后可得的财产利益的丧失。综合现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法规,直接和间接损失(也就是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有以下15项:
1、医疗费用。指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不法伤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而支出的必须的费用。包括挂号费、药费、治疗费、检查费、住院费、手术费、医院护理费、会诊费以及必要的整容费、器官移植费、代用器官装饰费(义眼、义齿假肢、假发等)和后期治疗费等。
2、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伤害在治疗、康复期间用于生活照料的开支以及因伤害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而在治疗、康复以后所开支的生活照料费用。这项费用与医院护理费有着本质区别,医院护理费是医院从事技术性护理而收取的与治疗相配套的医疗处置费用,而护理费则是专指用于受害人生活照料的费用。
3、交通费。指在救治期间,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救护、陪护人员和家属因救治、护理需要所花费的交通费用。如车船费、救护车费等。
4、住宿费。指受害人在救治期间,必要的救护、陪护人员和家属因救治、护理需要所花费的旅馆住宿费用或房屋租住费用。
5、营养费。指受害人通过正常的摄入不能达到受损身体康复的要求,需要增加营养品作为对身体补充所开支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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