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赔偿法》中另外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严格说,赔偿金与补助费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赔偿金的外延大于补助费的外延,具有全面全额赔偿的特性,即赔偿全部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而补助金则是在受害人自力减少损失(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具有意义)的基础上补足剩余的差额部分。实际上,残疾和死亡赔偿金包含的内容只是本文第一部分所列举的某些内容的合并,一般包括误工费、精神赔偿费等,并未增加新的内容,如果完全按照前文所列内容赔偿,这两项费用并无存在的必要。
对于司法费用的赔偿,由于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已经予以了规定,目前在各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都给予了支持,在此不再论述。
(二)、统一赔偿的参照标准
赔偿的参照标准是与损害赔偿有关的并涉及多个赔偿类型的基本对照标准。其中主要涉及的有收入额、生活费标准等。由于社会分工、分化的不同,每个人、每个地区的收入额和生活标准并不相同,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是以各人的实际收入做为标准还是制定统一的标准?笔者倾向于统一制定标准,理由是实际收入难于精确计算并且难于查清。由于社会的发展,公民有较大的自我发展空间,且隐私性越来越强,即便是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在职工人、职员,也有可能通过兼职获得额外的收入。在此情况下,其他人包括司法机关都难于查清和推算其个人的实际收入,只能从其住房、衣着以及其他外在表现推测其收入状况,但这往往是不准确的。除了调查了解以外,还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自我陈述来取得其收入数额,但其可信度较低,一般不会有相应的证据来印证,对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难于认可其真实性。实行统一标准可以较好地解决这一棘手问题,但统一的收入标准并不是简单地制定一个数字来作为所有人的收入额,而是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济状况,分行业、分类别、分等次确定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收入标准。湖北省公安厅、财政厅和统计局每年发布一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关损害赔偿的费用标准,在这个标准中,将收入额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国营行业职工年平均收入,其下又按行业分为三类,每类一个标准。另一部分是农业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通过这样划分,可以简便快捷地适用,并免使当事人产生分歧。但这个标准的划分并不是太科学合理,对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公民就没有可以适用的标准。笔者认为,对以工资收入为主要收入来源者,其收入额为工资收入加可得奖金或兼职所得(所加部分应有切实的证据证明);对农业劳动者,由于人均年纯收入本身就包括了一般农业生产收入和副业生产收入,可以直接以农业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为收入标准,但对农村种、养殖承包大户以及兼事其他经济活动的则应当考虑实际情况予以加权平衡;对个体、私营企业者,则可以按本地区各行业(工商登记行业)的年平均收入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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