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建民与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
www.110.com 2010-07-09 20:07
[受理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07年05月18日
[裁判字号]:(2007)黑民一终字第143号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建民,1954年4月11生,往安达市新兴街七委二组。委托代理人王庆峰,1978年4月10日生,无职业,住x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住xxx。法定
[案例正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建民,1954年4月11生,往安达市新兴街七委二组。
委托代理人王庆峰,1978年4月10日生,无职业,住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住xxx。
法定代表人王玉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跃峰,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志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方建民与被上诉人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公司)财产纠纷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0日作出(2004)庆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油田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2月24日作出(2005)黑民一终字第242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8日作出(2006)庆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方建民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方建民的委托代理人王庆峰、油田公司委托代理人秦跃峰、张志平到庭参加诉讼。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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