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前当被告 落榜后告对方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十年寒窗苦读,2007年,小陈迎来了高考。谁知他却惹上了官司,告他的是同村村民吴阿婆。这年,小陈高考落榜了,他觉得是吴阿婆错告他,才害他无心学习因而落榜。2009年7月份,小陈将吴阿婆告到法院,称她滥用诉权,要求赔偿2.9万余元。
安溪法院一审判小陈败诉。小陈不服判决,上诉至泉州中院。近日,泉州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2007年1月19日,安溪人吴阿婆将小陈起诉到安溪法院,称小陈住楼上向下倾倒建筑垃圾,砸伤她的头,请求小陈赔偿她的经济损失4489余元。安溪法院当日立案受理,3月23日开庭审理。4月17日,吴阿婆撤回起诉。9天后,吴阿婆又将小陈、小陈的哥哥小锋及其父亲三人一起列为被告,再次提起诉讼,向三人索赔5754余元。安溪法院受理后,通知吴先生(吴先生当时承包装修陈家的房子)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007年11月5日,安溪法院判决吴先生、小锋负赔偿责任,小陈和父亲不负赔偿责任。
2009年7月20日,小陈以吴阿婆将他错告两次,将吴阿婆告到安溪法院。他要求吴阿婆赔偿因错告及影响他学业造成的经济损失12000元,精神和名誉损失8000元、学费和生活费8000元及律师费1750元。
安溪法院认为,吴阿婆原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起诉小陈等人,经判决认定,吴先生、小锋负赔偿责任,小陈和父亲不负赔偿责任。吴阿婆在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把小陈等人列为被告,是因为小陈和哥哥、父亲住同一幢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吴阿婆被抛置物所伤而引起人身损害赔偿侵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权利义务存在不确定性,她作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不存在违法、故意侵害原告人格、名誉和身份权益的侵权事实,她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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