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临近,回家的人们有了一种“新”的返乡方式——拼车。所谓拼车就是几个人合伙租一辆车回家,各项费用大家平摊。虽然这种愿意拼车返乡的人着实不少,但是这也引出一些对“拼车”现象法律问题的思考,如果途中出现问题,谁来承担责任?有法律人士指出,由于私家车主与乘客间在法律的关系上并不明确,一旦出现纠纷双方仅凭口头协议在法律上很难得到保护。另外,由于私家车在参加保险时都是以非营运车辆名义参加的,而所有保险合同中都会规定这么一条:“非营业性的单位和私有车辆用做营业用途 (具体以保险合同为准),不能获得保险赔偿。”如果拼车的乘客在途中受伤,很有可能得不到赔偿。
笔者认为,这类“拼车”问题,应当区分几种情形来分析。
一、司机是“拼车”合意人之一。在这种情形下,无论司机所驾驶的车辆是营运车辆还是非营运车辆,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且交警认定“拼车”合意人中除司机以外的搭乘人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话,“拼车”合意人因事故所受财产或人身损害,均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以及现有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规司法解释获得赔偿。
二、司机不是“拼车”合意人,而是全体“拼车”合意人雇佣的人。与第一种情形不同的是,在此种情形下,全体“拼车”人员的财产或者人身损害,一般将无法向司机主张赔偿。相反,他人因本次事故所受损害,本应向“拼车”方司机提出的赔偿请求,却只能向全体“拼车”合意人提出。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三、司机是“拼车”合意人的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代表)。这种情况下,全体“拼车”合意人与司机或者司机所代表的公司之间形成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全体“拼车”人因事故所受财产或人身损害,受害人既可以依据双方的运输合同,适用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承运人提出合同之诉,追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也可以依据侵权法的相关规则,向承运人及其他赔偿义务人提出损害赔偿之诉。
以上三种情况只是针对一般情形而言,具体的情况可能复杂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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