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如何规制(3)
www.110.com 2010-07-10 09:15
着眼现实,从保护公民表达权的角度看,规定“为公共利益进行负责任的信息传播和意见表达,可以减轻或免除相关法律责任”,既有必要性又有可行性。
■草案原文
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稿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和二审稿相比,三审稿有四处明显变化:“明知”改为“知道”;“受害人”改为“被侵权人”;“有权发出要求”改为“有权通知”;新增“断开链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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