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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产如何才能分得清?(2)
www.110.com 2010-07-10 09:16

  本案诉争房产及收益系李晓、王芳、李义、朱丽共同生活、共同创造的共同财产,他们均有权分得相应份额。由于李晓、李义名下的房产实际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必须先将两对夫妻的共同财产中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然后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离婚夫妻间进行分割,而未离婚的夫妇则无分割共有财产的法律必要条件。由于李晓、王芳将夫妻共有财产转化为家庭共有财产出力较多,对大家庭的整体财富增加贡献较大,在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时应当多分。而在分割李晓、王芳的夫妻财产时,则应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综合考量予以合理划分财产归属。

  说法三分割家庭共有财产有哪些法定原则?

  付保亮(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以等分为原则,同时考虑其他因素,主要是贡献大小和共有人生活实际需要予以调整。

  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投资最大的,当然对诉争财产的保值增值也是贡献最大,在不考虑存在其他因素情况下,其收益当然也应是最大的。本案诉讼房屋中李晓和王芳夫妇出资相对较大,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诉争房屋建造在大家庭共同分得的0.4亩宅基地上,依照河南省关于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城镇郊区农民宅基地每户不超过2分。诉争房屋的宅基地应为李晓和李义两户合并而成,李晓、王芳及李义、朱丽两对夫妻各以其拥有0.2亩使用权投入房屋的建造。同时,本案诉争房屋建造的投资总额为40万元,其中一部分为李晓、王芳夫妻旧房拆迁补偿款10元,一部分为预收的15万元房屋租金,另15万余元为家庭共同收入。

  说法四本案家庭共有财产如何分割?

  尚柯(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根据上述分析,结合本案案情,首先对李晓夫妇与李义夫妇关于诉争房产出资进行比较:地产投入为1∶1,假设相同地段相同面积的土地价值为40万元,相当于各出资20万元;房产投入:家庭最初实际出资总额25万元,李晓夫妇比李义夫妇多出资10万元。15万元家庭共同收入,可推定为两对夫妻等额出资,各7.5万元。15万元预收租金实属房产初次收益,而非初次房产投资,该笔财产经由再次投资才真正转化为诉争房产价值的一部分。

  李晓夫妻与李义夫妻双方最初实际出资额占初次房产总投资额的比例,即为双方初次实际出资比例。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两对夫妻的初次实际出资比例即为在首次预收租金收益的收益分配比例,从而得出预收租金在两对夫妻间的分配数额。按此算法,李晓夫妇初次出资比例为:(20+10+7.5)÷(40+25)≈58%,李义夫妇出资比例约为42%。李晓夫妇在15万元预收租金中的应得数额为15×58%=8.7万元,李义夫妇应得6.3万元。

  由于得到预收租金后,全家决定将此收益作为对楼房的追加投资,因而必然增加了诉争房屋的价值,客观上改变了两对夫妻的出资比例,产生新的出资比例和收益分配算法。

  最终,李晓夫妇在诉争房产中的出资比例和收益比例为:(8.7+37.5)÷(40+40)=57.75%,李义夫妇出资比例和收益比例为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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