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姓邹,2005年和我老公金某结婚,金某是一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结婚前2年婚姻都很幸福,去年因我生育了小孩,由于我是高龄产妇,身体体型不能恢复,金某就开始嫌弃我,并和同厂的另一个会计搞起了婚外恋。我听说了后,坚决要求和他离婚,他也同意离婚,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分歧不下,我认为他有婚外恋,应当赔偿我的损失。而他则不同意,我如果诉之法院,那么我能得到赔偿吗?
答: 对你来函咨询表示理解,但你的具体情况不十分清楚,到底怎样一种婚外恋状态,要靠证据来认定。如果仅仅是一般的婚外恋,你是不能得到金某的赔偿的,但是由于金某的过错是可以在夫妻财产分割中适当予以照顾,理由如下: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四种情形,可以向过错方请求赔偿,包括重婚的、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可见,法律规定婚姻关系中有过错方需要赔偿的情形并没有婚外情。生活中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在理解通常存在误区,法律的着眼点是反对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即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行为,而只有在实施了法定的禁止行为才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请求。
虽然婚外恋不是请求法定赔偿的理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具体若干意见》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审理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过程中,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因而一方有婚外恋,另一方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还是能得到适当照顾。虽然这个“照顾”只是“量而不是质的变化”,但做到了在财产分割上争取更多的权益,达到惩罚对方的目的,同时也是对自己承受痛苦的经济补偿。
从以上分析可知,金某的婚外恋不是法定赔偿的理由,因而你不能向金某主张赔偿损害,但是基于金某对婚姻关系的破裂确实存在重大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你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是可以主张多分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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